清远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决策程序制度

来源: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20-10-16

 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我局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提高行政能力和社会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清远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及直属各单位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1.起草、调整和废止清远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业地方性法规、规章、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2.编制、调整清远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业中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

    3.编制、签署重大合作协议或开展重大合作项目

    4、编制清远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行业改革发展涉及重大公共服务的政策措施;

    5.编制开发利用、保护清远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资源、设施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6.决定在清远全市实施的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7.决定对清远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大额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8.处置重要的、大额国有资产等事项;

    9.其他需由集体决策的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事业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行政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决策启动。承办科室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在局重大决策事项范围内提出需要决策的问题,拟定立项报告建议,报分管领导同意后,交由办公室提请局主要领导决定是否立项并上局党组会集体讨 论。讨论同意立项后,承办科室拟定决策草案,向市政府等相关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二)公众参与。承办科室可以采取会议、公示(政务网、行业新媒体)、函询、调查、座谈会及听证会等形式对决策内容、目的、依据、影响等情况进行说明,征求公众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公示期结束后,承办科室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并把收集到的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及时挂网公示;如果没有收到反馈的公众意见,也要进行说明,挂网公示。

    (三)专家论证。组织相关专家评审组对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咨询论证。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和评估,广泛听取代表和委员的建议和意见对有关决策事项中专业性较强的问题,相关科室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应当重点讨论研究有关专业性问题以及决策的可行性和成本效益等问题。专家论证一般应当采用会议形式;难以召开会议的,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专家参与论证后,应当出具本人签名的书面意见。

(四)风险评估。应当考虑与决策有关的社会稳定、公共安全、实施成本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重视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中的不同意见,判断决策条件的成熟程度和总体风险,研究控制和应对风险的相关措施。经评估存在重大社会稳定风险的,不得作出决策。风险评估后应当制作评估报告,提出评估意见。  

(五)合法性审查。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先提交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1.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2.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3.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4.政策法规科要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在合法审查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提出法律意见。

(六)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决策方案经合法性审查后,报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并公布。

决策承办科室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1.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2.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3.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4.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5.合法性审查意见;

  6.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决策草案应提交局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决定。

承办科室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及报纸等媒体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承办科室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五条决策执行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局有关领导和科室、直属单位要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对决策的实施过程和成效进行跟踪分析,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按有关规定对决策作必要的修正和完善,必要时可作出新的跟踪决策。有的决策作出后,可先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试点,取得成功经验后再全面组织实施。

 第六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

 (二)对应听证而未听证的;

 (三)法律审查后仍有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内容的;

 (四)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出现偏差和失误的;

 (五)未形成决策纪要的;

 (六)对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不执行的;

 (七)对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不进行跟踪、反馈的;

 (八)对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不按本制度规定进行公示的;

 (九)对依法应当决策而不作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人员;

 (十)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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