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府同意印发的《清远市促进旅游业发展实施细则》安排,给予受疫情影响重点旅游企业一次性补助,标准为按2020年4月份企业在职购买社保人员数量补助旅行社300元/人、星级饭店200元/人、A级景区200元/人,按企业2019年全年对社会贡献量补助旅行社10%、星级饭店2%、A级景区2%为,单家旅行社补助总额不超3万元、单家星级饭店补助总额不超8万元、单家A级景区补助总额不超10万元。
经我局向市税务局等多个职能部门发函查询,现将通过复核的28家企业申报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自5月11至5月18日,共7天。公示期间若对复核情况有异议,可以书面向清远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场管理科反映,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电话:0763-3375892
邮箱:3375892qy@163.com
附件:清远市受疫情影响重点旅游企业一次性补助”(第二批28家)企业专项补助资金核定表.xls
清远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