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十三五”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工程实施方案 》征集意见公告

来源: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6-04-19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十三五”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工作,我局牵头起草了《清远市“十三五”期间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工程实施方案》,现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6年4月18日至4月25日。

二、公众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意见:

(一)来函请寄:清远市银泉路图书博物大楼六楼(邮编:511518)。

(二)电子邮件请发至以下邮箱:qygdk@163.com。

(三)联系人:陈真君,电话:0763-3364283。

清远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6年4月18日

清远市“十三五”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工程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十三五”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工程是农村公共文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委、政府为民办实事的民心工程。市、县两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加强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工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快农村文化建设,密切党群关系的重要内容之一,切实加强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管理,不断提高放映服务质量,满足广大农民群众不断提升的观影需求。

 第二条 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工程是指在全市农村地区开展的、面向广大农民群众的电影公益放映活动。 

 第三条 按照“企业经营、市场运作、政府购买、群众受惠”原则,建立以院线公司为龙头,各县(市、区)农村电影公益放映队为基础的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网络,执行每个行政村一村一月放映一场公益电影的标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市级农村电影放映院线实施单位的招标工作,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对县级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单位进行招标或委托院线招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全面组织实施全市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活动。制定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活动管理规章制度和相关工作流程;对实施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工程的农村电影院线单位实行招标和管理,下达农村电影公益放映任务,会同发改、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将专项资金补贴筹措、拨付、使用、监管到位;

    第五条  各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全面组织实施当地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活动。制定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活动管理规章制度和相关工作流程;对实施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工程的农村电影放映队实行招标或委托招标,下达农村电影放映公益任务,会同发改、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将专项资金补贴筹措、拨付、使用、监管到位;开展对无证放映、违规放映等行为的行政执法活动,严厉打击放映侵权、盗版影片行为,坚决取缔各类非法放映活动,保护电影版权,规范放映秩序,维护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活动的有序发展。

    第六条  中标的电影院线公司(以下简称院线公司),负责影片的选购、接收、传输和监控平台的运营工作;协助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对放映队的放映场次进行监管,负责农村数字电影放映设备的管理、巡检和售后服务,负责农村电影放映队的管理和放映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七条  农村电影放映队(以下简称放映队)按照要求,组织放映计划,做好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活动的落实工作,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放映技能。农村电影放映队应当选用身体健康、政治合格、品质优秀、技术熟练、具备放映资格的公民担任放映员,从事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工作。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开展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活动享受政府专项资金补贴,政府专项资金补贴坚持“养事、不养人、不养机构”的原则,农村电影公益场次为一村一月一场,农村电影公益场次补贴为省级补贴200元、市级补贴80元和县级补贴50元。省级和县(市、区)专项补贴资金250元用于当地农村电影公益放映队放映员劳务和人身意外保险。市级专项补贴资金80元用于院线公司的影片订购、接收、传输,放映场次监管和监控平台的运营,农村数字电影放映设备的管理、年检、巡检、售后服务和折旧,农村电影公益放映队的管理,放映人员的技术培训等。

    第九条  各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要制定严格的场次补贴考核制度,放映队每放映一场公益电影,填写一份放映回执单,经行政村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由放映队汇总后报所在县(市、区)新闻出版文化广电局、财政局审核盖章,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财政局确认盖章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财政厅申请并发放场次补贴资金。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用于直接补助农村电影公益活动,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凡通过公开招标确立的院线公司和电影放映队开展农村公益电影活动的,均可享受农村电影公益场次补贴。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保证资金使用计划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监察和绩效评价。

 第四章   设备管理

    第十二条  承担农村电影的放映设备为国有资产,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经营模式。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给中标院线公司使用,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使资助的设备保值增值。

    第十三条  院线公司要建立电影放映设备登记、分配、使用、管理、巡检和售后服务等制度。确保每套设备与放映队,放映场次挂钩,实现有效使用,实行二月开展一次巡检,年底开展一次年检,设备出现故障后24小时到达电影放映队进行修理,无法修理的应提供备用设备供放映队使用并报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备案。

    第十四条  农村电影放映设备全部用于农村数字电影公益放映,在确保完成公益性数字电影任务的前提下,也可用于非公益性数字电影放映活动。

    第十五条  每套农村数字电影放映设备按20个至25个行政村的服务范围进行放映活动,每套放映设备年放映场次不少于220场。

    第十六条  农村电影放映设备收取使用折旧费方式保障固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设备更新换代,设备使用折旧费由中标的院线公司负责,并建帐管理。折旧费提取标准为每放映一场公益电影收取30元,折旧年限最长不超过4年。当设备提取的使用折旧费等于重置该设备的市场价格时,不再收取折旧费,同时将该设备的所有权无偿划转给缴纳折旧费的使用单位。

第五章  影片选购

    第十七条  国家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节目管理中心)是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节目的唯一来源,农村电影放映队必须通过中标的农村院线公司从节目管理中心选购影片。

    第十八条  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影片的选购应当遵循行政主导、院线推荐、群众点单的原则,广泛征求农民群众意见,选购宣传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所需和喜闻乐见的故事片、科教片和其他影片,让电影文化贴近农民群众生活。

    第十九条  院线公司应遵循少量多次原则,做好季度和月度选片、购片计划。每次选购影片数量不得超过本院线公司全年任务场次的30%,确保节目管理中心新上线节目第一时间送到农村观众中,其中国产新片(城市院线上映不超过2年)比例不少于1/3,并做到放映队订购影片三天内到达放映队手中。。

    第二十条  院线公司应利用网站、Q群等定期对节目管理中心发布的影片,特别是新片进行宣传,发信息给放映队。

第六章  电影放映

第二十一条  放映队加强对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活动的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以及公示牌、宣传栏等,向社会公示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活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应在放映当天上午10:00之前将放映有关信息通知院线公司和所在村,通过村广播喇叭和宣传栏等对放映信息进行宣传。提前到达放映村庄,通过张贴海报、发放宣传单张、播放暖场音乐和宣传影片等方式进行宣传。

    第二十二条  各放映队根据不同季节,合理安排放映时间、影片片目、数量和结束时间。  

第二十三条  电影放映前,放映员应首先给监管模块通电,校对播放服务器内置时钟,并确保监管模块与监管平台联接。室内放映时,应使用加长天线,将加长天线GPS接收器置于室外,以便于监管模块正常定位。

    第二十四条 放映过程中,放映员必须精力集中,不得擅离职守,不准会客聊天、吸烟、饮酒或做其他与放映无关的事情。每部影片放映开始时,应保证监管模块摄像头正对银幕,并不被遮挡,采集银幕照片。每部故事片等长片播放15分钟时,将摄像头朝向观众较为集中的区域,采集2张放映现场照片。有条件的放映队,可通过自带相机、智能手机等工具,多方位拍摄反映现场观众状况的全景照片,上传院线公司。

    第二十五条  农村电影放映前可播放广告,同时必须严格执行广告管理有关规定,播放时间总长不超过15分钟。

    第二十六条 放映队应当每月3号前将数字影片授权卡进行读卡数据回传,确保回传信息准确性。

    第二十七条 院线公司应当向放映员公开服务电话、QQ群、微信群等,及时处理解决放映队在放映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第二十八条 当遇到天气聚变、设备故障、电力中断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放映时,放映队应及时通知当地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院线公司备案。          

第七章 监管平台管理

第二十九条 清远市农村电影数字放映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和国家广电总局电影节目管理中心回传系统是电影行政管理部门、院线公司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的服务平台。

    第三十条 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和院线公司运用监管平台,开展放映期间值班和检查工作,做好值班日志记录工作。院线公司值班期间,应做到监管中心工作人员、监管人员和放映人员信息畅通并准确交换,对区域内放映异常信息和故障进行实时跟踪分析和及时处置,对违规放映和不规范放映进行纠正。对违规场次和非农村公益电影场次,在放映结束48小时内,进行“作废”处置。

    第三十一条 监管平台系统和国家广电总局电影节目管理中心回传系统生成的场次数据,是各级财政支出公益影片场次补贴的依据。监管平台和国家广电总局电影节目管理中心回传系统生成的数据信息,由各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共管共享。

    第三十二条 各电影放映队在放映期间每月3号填写农村公益电影报表,报当地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核和院线公司核对。各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应在每月5号前将本地区完成的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情况,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核定,核定的场次情况应报送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和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八章  业务技能培训

    第三十三条 院线公司应每年组织开展对放映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培训考核合格者准予从事农村公益电影放映活动。

    第三十四条 管理服务人员和放映员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岗位职业道德;

    (二)治安、交通、消防、用电用火等安全知识和应急事件处置办法;

    (三)标准化放映流程;

    (四)放映技术标准和要求;

    (五)监管平台操作办法;

    (六)放映及附属设备基础原理、操作办法和维护维修知识;

    (七)监管模块使用技术;

    (八)放映过程中的故障排除和处置办法;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是一项民心工程、廉政工程,直接关系着广大农民群众文化权益的实现。各级政府部门和经营单位,均要保证政府财政专款专用,保证公益场次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如有挪用、克扣等违纪行为,将直接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以下行为者,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核减直至收回政府资助的数字电影放映设备、停止资助,并取消其放映资格,同时追究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作出赔偿。

    (一)放映未经审查通过的、走私或者无版权影片的,放映无《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影片的;

    (二)发行放映音像制品,发行放映盗版、侵权音像制品的;

    (三)将国家资助设备转卖、变卖而使国家资产流失的;

    (四)管理不善而造成国家资助设备毁坏、丢失的或闲置国家资助设备,未发挥其应有效用的;

    (五)随意改变国家资助设备使用范围,未完成农村公益场次放映目标的;

(六)放映场次虚报作假,回执等手续不全或统计数据上报不及时的;

(七)未天黑放映的;

    (八)公益放映向农民群众乱收费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区)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和院线公司可依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方案由清远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清远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6年4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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