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政协七届会议第2020072号提案办理意见的函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20-08-11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政协七届

会议第2020072号提案办理意见的函

 

梁硕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行降低清远房地产积存风险两项举措的建议》(第2020072号)收悉。经综合市自然资源局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对于“单栋高层建筑分批获取预售证”的意见

(一)《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预售商品房时,应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七层以下(含本数)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结构工程并封顶;七层以上(不含本数)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已完成三分之二结构工程”。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在不低于第五项规定的条件下,对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进行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地级市暂无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的调整批准权,且整体达到三分之二结构工程为办理预售许可的最低形象进度条件。

(二)单栋建筑为一个整体,整体未达到预售条件,随意分割办理预售,难以制定统一的商品房预售条件,易造成房地产市场秩序混乱,若资金链断裂导致项目无法完成后续工程,则难以维护预购人的合法权益,行政主管部门对商品房预售环节进行有效管控是减少房地产项目烂尾的重要工作。

二、对于“提高修建性详规偏差允许值”的意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根据《清远市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清府办﹝2015﹞50 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如下事项必须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一是在不突破原批准容积率、绿地率和建筑密度,并满足退缩道路用地与道路红线、建筑间距、停车位和公共配套设施配建标准而作出的户型调整申请;二是对商住综合开发项目,在商业面积不突破规划条件或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比例的前提下,对商业和住宅建筑面积比例进行的调整申请。三、近些年,清远市房地产领域信访矛盾不断增加,其中修改总平面方案极易引起群众信访事件。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作为群众维权的重要依据,若存在建筑轮廓、间距、计容面积和层高等重要技术指标与购房时情况不一致,将不利于化解信访矛盾。

综上,对于提案中提出的“提高修建性详规偏差允许值”的问题,自然资源部门当前做法为:1、对于用地范围较大的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考虑分期开发,自行确定各期项目范围和规模,按各期项目开发时序分别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这样可保证用地较大项目分期开发时,后期报建区域能够结合市场进行设计,又同时避免修改规划的问题。2、对于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申请方案修改内容不涉及建筑外观立面、建筑用途、公建配套、公共架空层、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和建筑计容面积等规划主管部门所应控制的内容,无需再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审查,将变更后经施工图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建筑专业图纸报送备案即可。3、因户型优化确需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的项目,自然资源部门将尽快依法办理。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为我们的工作建言献策。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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