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政协七届会议第2020107号提案办理意见的函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20-08-27


 

梁活海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疫情过后扶持房地产企业提取“监管资金”和融资方面的建议》(第202010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预购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将商品房预售款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另根据《关于印发<清远市商品房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建〔2018〕375号)第九条:“商品房预售监管款应全部存入与预售许可证对应的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应缴入监管账户内的购房款”。因此商品房预售期间的购房款(包括定金、首期款、按揭贷款)必须直接存入预售监管账户内,受房地产管理部门监管,以保障后续工程建设。缓交监管资金的建议易导致监管资金被不守信开发商挪作他用,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根据《关于印发<清远市商品房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建〔2018〕375号)中规定:“保证金按照监管账户入账总金额的5%留存。当监管入账金额未达到重点监管资金时,重点监管资金最低预留比例为监管账户入账金额的10%。当监管账户入账金额达到重点监管资金时,重点监管资金按照以下方式预留: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工程施工进度控制节点逐步核减预留重点监管资金。项目主体机构封顶的,重点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40%;工程项目排栅落地的,重点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10%;质量验收完成、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可提取全部重点监管资金。对于同一施工许可范围内,形象进度不一致的楼栋,以最低施工进度的楼栋为准”。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房地产企业可以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以外的剩余资金(除保证金外)用于工程建设。现行监管政策已充分考虑房地产企业不同施工进度的资金需要,不宜再过度放宽监管尺度。

三、在疫情期间,我局于2020年3月出台了《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保障房地产行业健康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其中第二点“2020年2月至8月期间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适度降低。一重点监管资金留存比例在原规定的基础上下浮50%(9月1日恢复正常比例办理);二是鼓励企业通过提供银行保函的形式提取重点监管资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三是5%保证金维持不变”,降低预留比例后已向房地产市场释放预售款监管资金约40亿元,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房地产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且疫情期间通过银行保函提用监管资金不受工程进度制约,企业提取资金后可灵活用于生产经营,大大缓解企业的经营压力。

四、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三十条:“预售人在商品房项目所在地的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内的款项,在项目竣工之前,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目前暂无相关条例或法规允许将设计费、营销费、管理费纳入监管资金使用范围。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为我们的工作建言献策。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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