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局:
市政协委员七届会议《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电动汽车发展的建议》(第20210073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对有物业管理的旧居民区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问题。鉴于我市在居民区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工作比较缓慢,一些建设单位(开发商)和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小区业主在地下车库固定车位自建充电桩的安全隐患顾虑较大,为加快我市在居民区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工作,我局于2019年2月28日向各县(市、区)住建局、市物业管理协会发出《关于支持配合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清建〔2019〕28号),要求各县(市、区)住建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家四部委《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3号)等文件的要求,指导监督辖区物业服务企业支持配合居民区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工作,具体要求:一是国家四部委《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的附件《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已制定了详细的安装、维护流程,以及电动汽车自用桩安装承诺书(四方协议)、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指南、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流程图;二是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用户需求及业主大会授权,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并提供充电服务;三是我局将在修改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管理办法时,将把物业服务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建设充电设施纳入对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行为的扣分范围。各县(市、区)住建局应对物业服务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建设充电设施的不良行为进行扣分处理;四是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引导物业服务企业支持配合居民区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工作,对物业服务企业支持配合居民区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行为纳入行业自律管理范围。
二、依据相关文件及广东省标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DBJ/T 15-150-2018)要求:新建建筑住宅配建停车位必须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我局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中,严格按照新建住宅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进行审查和验收。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3日
(联系人:陈舒婷 联系电话及传真:0763-3376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