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根据《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粤发〔2016〕20号)的文件精神和《清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清府〔2018〕12号)的工作部署,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主要内容
根据清理工作要求,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代替,或者主要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应宣布废止;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任务已完成,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应宣布失效;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但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必要继续实施的,应予以修改。经过梳理和确认,2015年1月1日前制发的市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除2份文件(见附件1)需要保留外,其余文件原则上废止,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拟废止2015年1月1日后制发的5份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
三、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清远市。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长期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