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清远市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9-01-04

关于《清远市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

政策解读

 

一、制定《清远市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目的和必要性。

2012年11月20日,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清远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办法》(清府办〔2012〕123号)根据有关规定:“试行、暂行管理办法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有效期”,该办法于2015年11月19日有效期届满,加上近几年国家、省住房保障政策的调整和住房保障管理运行中存在的实际困难,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现拟在原《暂行办法》的基础上,重新制定《清远市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二、制定《清远市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政策依据

制定本办法主要是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民发〔201479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省府令第181号)、《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意见》(建保〔2017〕111号)、住建部关于完善公租房分配方式的通知(建办保函〔2017〕634号)和《清远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清府办〔2012〕123号)以及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近年来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实际运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三、制定《清远市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过程

 20172以来,我局先后组织了两次各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人对《清远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研讨,起草了《清远市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规范性文件流程要求,我市已分别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央、省驻清单位,中国民主促进会清远市基委员会征求意见并通过市政府和市住建局官网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并2017年12月委托第三方对《实施办法》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根据各方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形成了《清远市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文件主要内容

《清远市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共六十八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是规定《清远市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适用范围;二是明确了住房保障规划、建设、申请、核准、配租、租赁补贴和运营管理的要求;三是强调了市、(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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