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
招标代理机构选取规则(试行)
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市区政府投资1000万元以上施工项目、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合同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组织形式核准为委托招标的施工项目、勘察、设计、监理、货物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取。
第二条 符合以上范围的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从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预选库随机选取。特殊情况需从库外单位选取的,必须报经市建设工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三条 选取程序
(一)招标单位向清远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提交选取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表,市招标办将纳入招标代理机构预选库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单提供给招标人审查,若招标人有合法依据认定某招标代理机构不适宜代理招标业务的,应将该代理机构排除在预选名单之外。
(二)招标人与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联系安排时间,一般情况下在提交申请表后两个工作日内安排摇珠活动。时间确定后,市招标办通知招标单位和见证单位。
(三)一般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取摇珠活动由市招标办负责监督,工程造价1亿元以上项目或特殊项目的选取摇珠活动由市监察局和市招标办共同监督。
(四)选取摇珠活动由招标单位和见证单位共同参与。见证单位从招标代理机构预选库中产生,每次选取摇珠活动安排三个招标代理单位。见证单位以入库单位按月轮值的方式安排,每月安排三个单位作为该月轮值单位。轮值单位必须按市招标办通知的要求派员准时参加摇珠见证活动。轮值单位因特殊情况无法派员出席摇珠活动的,必须事前向市招标办请假,由市招标办另行通知其他单位替补。轮值单位每月请假次数不得多于3次。
(五)选取摇珠活动的程序
1. 见证单位按入库单位排列序号顺序分别摇出与入库单位数量相当的号珠,对应作为各入库单位该次摇珠活动的编号;
2. 招标单位代表摇出一个号珠作为中签号,编号与中签号相同的入库单位即为该次选取的中选单位;
3. 监督单位、招标单位、见证单位的代表分别在选取摇珠活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市招标办将登记表格归档保存。
(六)摇珠活动结束后,由招标单位向中选单位发出中选通知书及招标代理任务通知书(同时抄送市招标办),中选单位凭招标代理任务通知书在三个工作日内与招标单位签订招标代理合同。
第四条 若申请代理招标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数量只有2个时,参考政府采购中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选取招标代理机构;只有1个时,参考政府采购中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选取招标代理机构。
第五条 中选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选招标代理任务、拒绝与招标单位签订招标代理合同。如因特殊情况需放弃中选招标代理任务的,须在接到中选通知书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招标办提出放弃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放弃。出现上述放弃情况,市招标办另行安排摇珠活动,重新选定中选单位。
第六条 为避免因同时承接过多招标代理业务而影响工作质量、效率,当入库单位同时承接的中选招标代理业务达到5个时,暂停该单位的选取资格,直至该单位同时承接中选招标代理业务少于5个。
同时承接的中选招标代理业务一般以发出中选通知书起至代理招标项目发出中标通知书止计。如承接的招标项目因招标单位的原因中途暂停,而预计重新启动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可由招标单位出具证明,经报市招标办批准,可在该招标项目重新启动前不计算在内。
市招标办负责对各入库单位中选招标项目进行制表统计、跟踪,并将有关情况向各入库单位进行通报。
第七条 如招标项目为监理项目,市招标办将在摇珠前知会各入库单位。如入库单位计划参加该监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应预先向市招标办提出代理招标的回避申请。
第八条 选取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期间根据实际情况或修改后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