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规则 》的通知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8-09-25



 

清城区人民政府、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清远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各房地产中介机构:

现将《清远市清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反馈。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8年9月21日

 

 

清远市清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存量房

网上交易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存量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规范存量房经纪和交易行为,保障存量房交易当事人交易合法权益,促进存量房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和住建部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住房〔2016〕16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存量房,是指已进行不动产权(房地产权、房屋所有权)登记取得不动产权(房地产权、房屋所有权)的房屋。

第三条  清远市清城区、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上的存量房交易均应按本规则规定实行网上管理,办理《广东省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以下简称经纪服务合同)和《清远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网上备案。

第四条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则。

第五条  依法设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应当申请注册成为清远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用户,取得网上交易系统的技术支持,并签署和承诺遵守《清远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使用承诺书》。

第六条  中介机构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时,应当使用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存量房网上交易手续。

第七条  存量房权属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可以选择一家或者多家中介机构在网上交易系统发布房源信息。

存量房因产权归属、登记等纠纷正在进行诉讼或仲裁的,不得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发布房源信息。

第八条  存量房权属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委托中介机构出售房屋的,中介机构应当认真查看其提供的房屋资料并到房屋现场核查,然后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输入存量房权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不动产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等房屋信息,与房屋权属登记系统(以下简称权属系统)信息进行匹配。

第九条  房屋信息与权属系统信息匹配成功的,网上交易系统自动反馈房屋权属情况、房屋面积等信息。此时,中介机构和权属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共同填写需要发布的房源信息。

第十条  房屋信息与权属系统信息匹配不成功的,权属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到清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核查、申请变更或更正相关信息。变更或更正相关信息后,中介机构再通过网上交易系统重新输入房屋信息。

第十一条  匹配房屋信息时,若为查封、限制状态的房屋,网上交易系统自动提示“房屋受限”,并限制发布房源信息;若为抵押状态的房屋,系统自动反馈“房屋抵押中”并在房源信息中发布,但在签订买卖合同前,权属人应当注销抵押权或转移抵押权。

第十二条  房屋信息匹配完成后,中介机构与权属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拟定经纪服务合同。

经纪服务合同定稿后,网上交易系统自动将房源信息在网上对外发布,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打印的书面经纪服务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  网上交易系统公布的房源信息包括:

(一)房屋所在区域;

(二)房屋用途;

(三)房屋建筑面积;

(四)拟转让房屋价格;

(五)经纪服务合同期限、委托形式;

(六)中介机构及经纪人员名称、联系方式;

(七)其它需要公布的信息。

第十四条  房源信息上网发布后,在委托期限内变更或者解除经纪服务合同的,存量房权属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中介机构应当签订变更或者解除该合同的书面协议,然后通过预留的密码在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变更或者撤下该房源信息的手续。存量房权属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中介机构对变更或者解除经纪服务合同存在争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存量房权属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中介机构可以向交易中心申请先行撤下该房源。

经纪服务合同到期的,网上交易系统自动撤下房源信息。

第十五条  房源信息上网发布后,权属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拟自行交易的,应当书面通知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当三个工作日内在网上撤下房源信息,与权属人的法律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通过中介机构促成交易的,存量房买卖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认真核实房屋权属情况,协商拟订买卖合同条款。

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中介机构在网上交易系统填写、下载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及经纪人员应当在下载的买卖合同上签章,中介机构应当加盖公章(买卖双方应当预留一份未签章的买卖合同在申请交易备案时在受理交易备案的工作人员面前签章)。

第十七条  存量房买卖双方当事人没有委托中介机构而自行成交的,买卖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持不动产权(房地产权、房屋所有权)证、权籍调查表、买卖双方身份证件到交易中心办理网上交易手续。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核实房屋权属情况,按照买卖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协商拟订的买卖合同条款,在网上交易系统填写、下载买卖合同,由买卖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在受理交易备案的工作人员面前签章。

第十八条  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各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尽快到交易中心和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交易合同备案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签订买卖合同后,在完成交易过户前或者解除买卖合同前,不能再次在网上交易系统签订以该存量房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其它以该存量房为标的物的经纪服务合同将显示“已签约”信息,买卖合同对应的房源信息同时在网上撤下。

第二十条  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签订买卖合同后,经各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协商同意变更或者解除该合同的,应当签订变更或者解除该合同的书面协议,然后各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亲自到交易中心申请办理变更或者解除该合同的手续。

第二十一条  办理网上交易手续后产生争议的,由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方当事人在市住建局网页输入网签合同号及合同查询密码可以查看房屋的交易状态,直至本次交易完成后撤下房源信息。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存量房交易和资金安全,存量房买卖当事人可以通过交易资金托管的方式交割房款。

中介机构在与买卖当事人上网签订买卖合同前,应当如实告知相关事宜,并协助当事人办理交易资金托管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存量房买卖当事人、中介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所签订的经纪服务合同、买卖合同及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协议等相关书面资料。

中介机构应当保管相关书面资料五年以上。中介机构结业的,应当将尚处保管期限内的相关书面资料移交市住建局指定保存单位(暂设在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保管。

第二十五条  中介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网上交易系统外交易;

(二)不通过网上交易系统验证房屋信息;

(三)提供虚假房地产中介服务,签订虚假经纪服务合同;

(四)签订虚假买卖合同;

(五)以欺骗、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房屋信息后,发布、公开、泄漏、转卖当事人及房屋的相关信息资料;

(六)协助当事人虚报成交价格;

(七)无合法依据为当事人进行网上交易系统操作或者拒绝为当事人进行网上交易系统操作;

(八)系统操作反复失误,直接或者间接影响买卖当事人交易;

(九)利用虚假房屋信息、虚假合同实施诈骗、偷逃税费等;

(十)未经当事人同意,公开当事人相关信息资料;

(十一)未按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妥善保管相关书面资料;

(十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存量房网上交易操作行为作为中介机构及其经纪人员的信用情况,记入房地产中介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中介机构及其经纪人员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的,由市住建局根据中介机构签署的《清远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使用承诺书》,分别给予责令改正、记入信用档案、行为公示、暂停使用网上交易系统的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中介机构及其经纪人员的行为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公安、税务、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 2018 年 9月 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