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清远市房地产业协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及《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涉“房地产市场违规销售、‘黑中介’突出问题”挂牌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销售代理行为,维护我市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中介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信用信息
凡在清城区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均应当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二的规定,提供真实、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必须在11月20日前登录“清远市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信息平台”的“房地产中介机构诚信档案系统”完善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信息;同时将相关纸质材料报我局房产管理科(504室)核查审批。
对逾期未办理诚信登记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我局将实施诚信管理扣分、公开通报曝光和暂停房屋网签资格等惩戒措施。
二、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信息
凡在清城区范围内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应严格遵守房地产市场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与已办理房地产中介机构诚信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开展业务合作,无外聘销售代理机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也需主动向我局报备本公司自有销售团队的销售人员信息。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重新核查梳理合作代理销售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销售代理合同或自有销售团队的销售人员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与已进行诚信登记备案的信息一致,相关材料请于11月20日前上报我局房地产市场管理科(509室)备案(填报格式详见附件1、2,自有销售团队填报附件3)。
对于清城区新增的楼盘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在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5个工作日内,将合作代理销售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代理合同或自有销售团队的销售人员信息上报我局房地产市场管理科(509室)备案。
对逾期未上报相关材料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我局将实施约谈整改、诚信管理扣分、公开通报曝光和暂停房屋网签资格等惩戒措施。
附件: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机构信息情况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详情表;
3.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有销售工作人员详情表。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1月11日
(联系人:莫智敏 邓 津 联系电话:3867905、3867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