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和市政工地货运车辆监管方案》的通知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0-11-26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广清产业园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建筑和市政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扬尘(撒漏)治理,同时,配合开展我市货运乱象治理、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和建筑垃圾处置工作,贯彻实施源头治理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市住建局分工内容责任清单和建筑、市政工程施工实际,现印发《建筑和市政工地货运车辆监管方案》。请遵照执行。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1126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建筑和市政工地货运车辆监管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和市政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扬尘(撒漏)治理,同时,配合开展我市货运乱象治理、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和建筑垃圾处置工作,贯彻实施源头治理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建筑和市政工地货运车辆监管方案。

  本方案中的货运车辆是指在建筑和市政工程中进行土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运输所使用的车辆。

   一、工程有关单位职责

  (一)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1.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运输企业进行土方和建筑垃圾清运并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包含本方案第二点的相关要求。

     2.与建筑土方废弃物处置场签订建筑垃圾处置协议,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申请核发《清远市建筑垃圾处置证(排放)》。

      3.或督促施工单位完成上述两项工作。

  (二)施工单位主要职责:

1.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运输企业进行土方和建筑垃圾清运并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包含本方案第二点的相关要求。

2.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3.与建筑土方废弃物处置场签订建筑处置协议,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申请核发《清远市建筑垃圾处置证(排放)》。

  4.若施工单位使用自用货运车辆,履行运输企业职责。

  5.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的运输工作负总责,并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管理协议,督促分包单位落实各项运输管理措施。

  (三)运输企业职责:

  1.具备相关营运资格。

  2.与委托单位签订运输合同,合同中应包含本方案第二点的相关要求。

  3.按照本方案各项规定开展运输工作。

  (四)监理单位主要职责:

  1.应当将施工场地内的渣土运输管理纳入监理合同和监理范围,督促施工单位落实运输职责和措施。

  2.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未落实运输措施的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二、建筑和市政工程运输合同要求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对运输合同及货运车辆、运输企业、驾驶员、装载等工作进行核查,如发现违规、违约的情况,应上报交通、城管、住建等相应的主管部门,并及时处理。

  建筑和市政工程货运车辆运输合同各方应在合同签订前和执行过程中遵守以下要求:

  (一)车辆要求

1.货运车辆须具备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核发的《清远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

2.货运车辆应当经车辆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有效,运输作业时应当确保车辆封闭严密,不得超载、超高、超宽或者撒漏。

3.建筑垃圾运输应按《关于印发<清远市区推行新型全密闭式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城管规范20202号)要求使用新型全密闭式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4.货运车辆应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二)运输企业要求

1.运输企业须具备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核发的《清远市建筑垃圾处置证(运输)》。

2.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企业应遵守《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各企业必须实行岗前安全教育制度,各企业安全负责人应当定期对上岗驾驶员进行一次行车安全教育,有效杜绝超速、闯红灯、闯禁行、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带病上岗、故意遮挡、污损及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无牌无证、假牌假证等交通违法行为和引发事故隐患的不规范行为。此外还应该关心驾驶人员的心理状况,及时进行心理疏导。

4.对所有的员工必定期接受安全生产、污染防治培训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每年必须接受至少一次专门的培训。培训的内容:污染防治要求,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基本知识、管理制度、规程、操作技能、以及事故案例分析等。主要是以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范公司的规章制度为主;班组培训以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岗位职责、工作流程、事故案例剖析等为主。建立培训教育档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

5.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6.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7.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辆生故障必须及时修复,特别是危及行车安全的重大隐患,如制动、转向、轮胎、灯光装置等。严禁车辆带病出场、出站。

8.对出现多次交通违章的驾驶员,运输企业应当予以辞退或解除合同,施工单位应该停止该驾驶员的货运车辆作业及进出工地。

  (三)驾驶员要求

1.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技术和岗位技能,按照国家规定参加考试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在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时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件,不得将从业资格证件转借给他人使用。严禁使用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人员驾驶运输车辆。

2.驾驶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驾驶员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四)装载运输要求

     1.车辆在装载过程中使货物均衡合理、稳定地分布在车厢底板上坏超载、不偏载、不集重,并保证货物顶部平整,不超过顶盖导轨高度,确保顶盖开合顺畅。

     2.车辆在装载完毕后,车厢顶盖密闭装置关闭到位,并检查车厢锁紧装置,确保锁紧有效、可靠。

     3.车辆在装载和卸载完成后,及时对车辆整体进行清洗保洁,保证车牌及各类标志清晰、无明显污渍。

     4.车辆运载过程中,无突发情况下需严格按照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的线路行驶,并在约定地点倾倒货物。

     5.确保在行驶过程中车载终端及各类设备工作良好。

     三、监督及建筑工地现场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对管辖范围内的建筑和市政工程货运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将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货运车辆列入日常监管范围:统计登记全市工地货运车辆用车情况;加强建筑工地货运车辆的源头监督管理,检查负责检查运输合同,在施工现场及通过监控录像检查车辆使用情况。

     1.建筑工地施工单位应严格运输车辆、驾驶员的出入管理,实行出入台账登记,严格“一不准进,三不准出”(无证车辆不准进,未冲洗干净车辆不准出,不密闭车辆不准出,超装车辆不准出)管理,施工单位未入场的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2.建筑工地应在出入口设置自动洗车装置、洗车槽,冲洗车辆,严禁带泥污染市政道路。

  3.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能清晰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及运输车辆车牌号码,视频监控录像现场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

      四、处罚措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工地使用车辆未列入登记或出现违反本方案第三点的,对用车企业首先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实施诚信扣分和限时整改,情节严重的勒令停工整改,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从重处罚;另将违规车辆报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处理。

  建设单位违反本方案第三点规定的,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记扣对应企业诚信分,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不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运输管理,将依法按照拒不配合管理或未落实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等处罚条款予以从重扣分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按照处罚程序予以立案处罚,并曝光通报和报送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施工单位违反本方案第三点规定的,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记扣对应企业诚信分,并责令限期改正或停工整改;逾期不改正或拒不整改强行施工的,将依法按照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强行施工的将按照处罚条款予以从重扣分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按照处罚程序予以立案处罚,并曝光通报和报送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监理单位违反本方案第三点规定的,或在施工单位违反本方案规定时监理单位未履行应该履行的监理职责的,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记扣对应企业诚信分,并责令限期改正或停工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或未发出监理通知要求整改或发现施工单位强行施工未及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将按照处罚条款予以从重扣分处罚;情节严重的将根据情况根据情况予以立案处罚,并曝光通报和报送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未在出入口设置自动洗车装置、洗车槽,未采取冲洗车辆,带泥污染市政道路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三)未安装视频监控设备、颗粒物在线监测系统的。

  建筑工地运输垃圾、渣土、土方、砂石和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运输防止物料遗撒、未配备卫星定位装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要求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完全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的,或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法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单位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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