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维强因保管不善,将证号为 城区府国用字(1992)第1401066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国有土地使用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胡维强
202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