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分行 因保管不善,将证号为城区府国用字(1990)第18020103443号、城区府国用字(1990)第18020103452号、城区府国用字(1990)第18020103449号、城区府国用字(1990)第18020103444号、城区府国用字(1990)第18020103441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自本公告登网之日起该国有土地使用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分行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