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自然资利用发〔2024〕7号
清远市银盏林场:
因平安路项目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清府函〔2022〕286号),现决定如下:
一、无偿收回你单位名下位于清远市银盏林场林场公路边,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清市府国用(2000)字第00073号其中3203.62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收回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予以适当补偿。补偿金额按《(领导批示)清远市土地开发储备局关于批准实施平安路道路工程涉及收回银盏林场辖下部分国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的请示》确定。具体由市土地开发储备局组织实施。
三、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你公司不得再对该宗地进行转让、租赁、抵押等活动。
附件:441802009001GB00400号用地平面图.pdf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