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国土资利用发〔2014〕142号
关于同意返拨清城区横荷街道百加村塘尾村民小组留用地的批复
清城区横荷街道百加村塘尾村民小组:
报来《关于横荷街办百加居委会塘尾村民小组实业用地办理土地使用证的申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和《清远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清府办〔2010〕42号)的有关规定、《征地协议书》以及市城乡规划局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总编号:A201400564、编号:规划条件A2014-0152)、《关于横荷街办百加居委会塘尾村实业用地各独立地块规划条件的复函》(清规函〔2014〕581号),同意将《关于横荷政府要求补办用地手续的批复》(清国土(征)〔1998〕(补办)39号)中的土地561.77㎡、《关于横荷政府要求补办用地手续的批复》(清国土(征)〔1998〕(补办)40号)中的土地6526.14㎡,共计面积7087.91㎡(地号为E49000018、具体界址以测量图为准),返拨给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道百加村塘尾村民小组作为留用地。
二、留用地土地所有权属国家,土地使用权属清远市清清城区横荷街道百加村塘尾村民小组。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
三、留用地开发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建设的要求。
四、撤销我局2013年7月24日核发的《关于同意返拨横荷居委会新寮等9个村民小组留用地的批复》(清国土资(建)函〔2013〕79号)。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
2014-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