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五部规章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的规定,经审查,共有2个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丙级资质新设申请予以通过,现予公告。
请资质申请予以通过的单位从即日起到清远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领证事宜。领取新资质证书时,请携带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单位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6月23日
附件:2020年清远市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丙级资质予以通过名单 (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