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清远市规划区建(构)筑物退让规划管理办法》的评估报告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1-07-09


为规范我市建(构)筑物退让的规划管理,我市于2017年3月13日出台了《清远市规划区建(构)筑物退让规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的评估内容

根据《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省政府127号令)以及政府依法行政考评等相关文件要求,我局对《办法》开展评估工作,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是否有必要继续实施及理由,是否和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有所冲突,哪些内容需要修改和补充,是否需要提请市政府对《办法》进行修订并重新颁布实施。

二、《办法》的评估组织工作

根据《清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清府〔2018〕12号)文件精神,我局对《办法》的修订制定了《关于对<清远市规划区建(构)筑物退让规划管理办法>进行评估的工作方案》、并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成立《办法》评估小组,其评估小组由1名组长(郑敏辉)、2名副组长(朱学森、徐德明)、9名业务科室工作人员(周敏、张召兵、刘小韫、辛琦、王超郢、陈天乐、黄楚谦、宋文姝、李艳卿)、1名法律顾问(季忠良)组成。我局在局门户网站发布了向社会公众征求《办法》评估修订的意见函,至征求意见期满未收到社会公众意见,以及向相关单位发出了关于征求《办法》评估意见的函,至征求意见期满,共收到24个单位答复,其中8个单位共提出15条意见及建议,其余16个单位均无对《办法》进行修订的意见。

三、《办法》的反馈情况及评估结论

评估工作小组对各单位反馈意见认真研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办法》进行评估,总结形成《关于〈清远市规划区建(构)筑物退让规划管理办法〉的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

具体反馈情况如下:

(一)清城区政府对《办法》提出意见:“1.加强执行城市蓝线和河道管理范围退让的规定所有的河道和排涝渠道利用和开发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和《清远市供排水管理规定》来执行,未经许可不得利用和开发。在进行规划的时候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退让,确保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及城市排涝安全。2.规划开发阶段应全面征求职能部门意见在规划开发阶段应尽可能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在开发时,要求开发主体做好有关水体和水利设施的退让和保护工作。”评估小组认为在修订《办法》时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该意见一并考虑。

(二)高新区管委会对《办法》提出意见:“由于《办法》中没有关于城市气源和燃气储配站城市供燃气设施和管道,区域性热力站、热力线走廊等城市供热设施和管道,城市发电厂、区域变电所(站)、市区变电所(站)、高压线走廊等城市供电设施等方面条款,建议增加完善上述建(构)筑物退让规划管理方面内容。”评估小组认为在修订《办法》时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该意见一并考虑。

(三)清远市水利局对《办法》提出意见:“建议对《办法》‘引水工程等水利设施不受本办法退让距离限制’修改补充为:‘引水工程、市政公用供排水等水利水务设施不受本办法退让距离限制’。作为政府规章,应采用符合法律法规的正规表述,‘水利部门’不等同于‘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门的规定’不等同于‘水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第23条表述保持与水法、防洪法和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一致。二十三条当建(构)筑物临水系、河涌、排洪(涝)渠、灌溉渠等布置时,建筑红线退让水系、河、渠的距离应满足水利部门的规定,且其退让水系、河、渠的规划蓝线距离按表2控制。建议修改为,当建(构)筑物临水系、河涌、排洪(涝)渠、灌溉渠等布置时,建筑红线退让水系、河、渠的距离按表2控制,且应满足水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评估小组认为在修订《办法》时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该意见一并考虑。

(四)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提出建议:“1.建议修改办法时,要对退让道路红线范围是否能设置停车位或是否能建设电动车充电桩等设施设备或建(构)筑物问题进行细化。2.《办法》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未明确权属及维护管理责任;导致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争议,建议明确退让道路红线范围相关设施的权属,如果归城市管理部门管理,建议在《办法》中明确要求权属单位办理移交手续等建议”评估小组认为退缩范围内的权属及管理问题,建议结合各部门职责按照《民法典》及《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其余意见将在修订《办法》时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一并考虑。

综合上述讨论结论情况作出评估结论,为规范我市建(构)筑物退让的规划管理,建议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将《办法》内容进行修改,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四、下一步工作

根据上述总体评估工作,我局形成了本评估报告。根据《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省政府127号令)关于“立法后评估报告,应当报制定机关批准,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等规定,本评估报告报市政府批准后生效,生效后作为《办法》修订的主要依据。《办法》由我局组织修订后,提请市政府审定并重新颁布实施。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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