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清远市规划区配建停车场(库)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评估报告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1-07-09

为规范我市规划区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管理,我市于2017年1月25日出台了《清远市规划区配建停车场(库)建设规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的评估内容

根据《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省政府127号令)以及政府依法行政考评等相关文件要求,我局对《办法》开展评估工作,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是否有必要继续实施及理由,是否和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有所冲突,哪些内容需要修改和补充,是否需要提请市政府对《办法》进行修订并重新颁布实施。

二、《办法》的评估组织工作

根据《清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清府〔2018〕12号)文件精神,我局对《办法》的修订制定了《关于对<清远市规划区配建停车场(库)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进行评估的工作方案》、并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成立《办法》评估小组,其评估小组由1名组长(郑敏辉)、2名副组长(朱学森、徐德明)、9名业务科室工作人员(周敏、张召兵、刘小韫、辛琦、王超郢、陈天乐、黄楚谦、宋文姝、李艳卿)、1名法律顾问(季忠良)组成。我局在局门户网站发布了向社会公众征求《办法》评估修订的意见函,至征求意见期满未收到社会公众意见,以及向相关单位发出了关于征求《办法》评估意见的函,至征求意见期满,共收到24个单位答复,其中5个单位共提出9条意见及建议,其余19个单位均无对《办法》进行修订的意见。

三、《办法》的反馈情况及评估结论

评估工作小组对各单位反馈意见认真研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办法》进行评估,总结形成《关于〈清远市规划区配建停车场(库)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

具体反馈情况如下:

(一)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对《办法》提出意见:“建议根据我市汽车保有量增长速度,适当提高《办法》附表中配建标准车位数。”评估小组认为在修订《办法》时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该意见一并考虑。

(二)清远市教育局提出修改意见:“因寄宿制学校条件改善和公共交通日趋完善,近年中学生返校骑自行车的比例有所下降,建议中学自行车停车位指标由每100生25个调整为20个。”评估小组认为在修订《办法》时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该意见一并考虑。

(三)清城区政府提出修改意见:“(1)根据《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51149-2016)》,建议鼓励停车供需矛盾突出地区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在满足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要求下,可增加独立占地的或者由附属建筑物的不独立地的面向公众服务的城市公共停车场。(2)建议参考《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51149-2016)》,重新梳理调整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参考值,并明确机动车位、非机动车位指标下限。(3)对于铁路客运站、公路客运站、公交枢纽、大型体育设施等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规模,建议应开展专项研究确定。(4)建议明确中心城区范围,源潭、石角等镇区是否按照中心城区配套车位标准执行。(5)建议明确《办法》中第八条及第二十三条“以度假住宅为特征的郊区居住类开发地块”具体范围。”评估小组认为在修订《办法》时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该意见一并考虑。

(四)清远市代建项目管理局提出修改意见:“这几年来,私家车保有量逐年递增,该办法设定的配建停车位标准已难以满足停车需要,建议适当增加停车位配置指标,也可以考虑未来三至五年的富余量。”评估小组认为在修订《办法》时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该意见一并考虑。

综合上述讨论结论情况作出评估结论,为规范我市规划区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管理,建议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将《办法》内容进行修改,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四、下一步工作

根据上述总体评估工作,我局形成了本评估报告。根据《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省政府127号令)关于“立法后评估报告,应当报制定机关批准,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等规定,本评估报告报市政府批准后生效,生效后作为《办法》修订的主要依据。《办法》由我局组织修订后,提请市政府审定并重新颁布实施。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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