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自然资登记字〔2021〕1号
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产业园区: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3号)精神,支持制造业企业盘活工业物业资产,提高土地利用率,规范我市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程序,清远市自然资源局联合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订了《清远市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8月9日
清远市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引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3 号)精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提高土地利用率,规范我市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程序,制定本指引。
一、基本规则
(一)关于分割或分割转让物业的规定:制造业企业在工业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上已确权登记的厂房、仓库等物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以下统称为“工业物业产权”)可按《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进行分割和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
(二)关于分割受让方的规定:分割转让工业物业产权应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受让方须为经依法注册登记且为转让方的产业链合作伙伴企业,且属于制造业企业。
(三)关于分割单元的规定:工业物业产权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为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工业物业产权最小的分割单位为层,每层面积不少于300m2,不得在层内再进行分割转让;工业物业产权分割或分割转让时,不得将一宗土地分割为多宗土地,土地使用权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不动产登记薄及不动产权证应标注共有方式;分割或分割转让时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房屋用途。
(四)关于分割或分割转让限制条件的规定:工业物业产权及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办理分割或分割转让的,提供由县(市、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批准的销售方案,销售方案需明确建筑物层数及总面积、具体销售范围及面积、自持比例和再次转让年限等情况,不动产登记薄及不动产权证附记项标注自持情况和再次转让起止年限。
工业物业分割转让后原权利人自持的厂房、仓库等物业的建筑面积占分割转让前厂房、仓库等物业确权登记的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40%;受让后的工业物业产权自完成分割转让转移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转让。工业物业建筑区内的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不得独立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或抵押,经批准可随工业物业产权按规定比例且以幢、层等固定界线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抵押。属全体业主共有的其他公共场所、物业服务用房、配电房、消防通道、地上停车位、电梯、楼梯、大堂等公共空间均不得分割及分割转让。地下停车场不得单独分割转让,但可整体登记及转让。
(五)关于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的规定:容积率在1.6以上、二层以上且带工业电梯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可以按幢、层等基本单元进行首次登记,分割转让不受第(二)点受让方须为“转让方的产业链合作伙伴企业”和第(四)点“自持比例”、“再次转让年限”的限制,但受让方须为制造业企业,其产业需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及准入要求。
(六)关于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得分割及分割转让工业物业的规定:原用地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约定不得分割或分割转让工业物业的,原则上不得办理分割或分割转让,但经批准单位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审核同意,并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若需补缴价款的缴交完毕后,可按本指引的规定办理分割和分割转让。
(七)关于厂房、仓储用房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的规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涉及按幢、层等固定界线为基本单元分割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完善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审批手续后,再按本指引及其有关规定办理工业物业产权分割或分割转让。
(八)关于制造业企业判定标准的规定:工业物业产权的权利人是否属制造业企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对于制造业企业的分类标准进行判别。
二、办理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递交分割或分割转让登记申请资料。
(二)征求分割意见:不动产登记机构初步审查后转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规划报建的科(组)室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模板可参考附件格式或自行制定),7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入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
(三)征求分割转让审核意见:不动产登记机构初步审查后分转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规划报建及土地二级市场管理的科(组)室、工业与信息化部门(高新区为企业服务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模板可参考附件格式或自行制定),相关部门7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入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
(四)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征求意见结果办理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变更登记或分割转让转移登记;若有不同意分割或分割转让意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通知退件或补正材料,补正材料限期15个工作日,逾期退件处理。
三、申请资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含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证、房产证、不动产权证等);
(四)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含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绘报告、宗地图、房屋分户图等,其中不动产测绘报告应包含分割或分割转让说明及相关面积测算表);
(五)地价缴交票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供);
(六)建设工程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分割的意见(内部获取,无需企业提供);
(七)县(市、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批准的销售方案;
涉及工业物业转让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八)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的转让合同;
(九)属产业链合作伙伴企业和制造业企业的说明材料(说明材料应包括转让方和受让方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明确的制造业上下游产业的企业;双方生产配套的采购合同;其他可说明为产业链合作伙伴的材料;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只需提供受让方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明确的制造业企业的材料);
(十)完税证明;
(十一)土地二级市场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分割转让的意见(内部获取,无需企业提供);
(十二)工业与信息化部门(高新区为企业服务局)的意见(内部获取,无需企业提供)。
以上资料具备条件的可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得。
四、审核职责
(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规划报建的科(组)室:建筑区划内的厂房、仓库是否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符合按层、幢分割的条件。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土地二级市场管理的科(组)室:是否需补交土地出让金、是否允许分割转让。
(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业物业及办公、住宅(公寓)、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分割转让后原权利人的自持比例和受让人的自持年限是否符合规定;地下停车场是否整体登记或转让,是否符合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
(四)工业与信息化部门(高新区为企业服务局):受让方是否为转让方的产业链合作伙伴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是否符合当地产业准入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征求意见时,应当一并提供该事项涉及认定产业链合作伙伴企业和制造业企业的证明材料。
五、相关要求
(一)通过建立楼盘表、改造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通过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测算原权利人自持工业物业的比例;通过楼盘表及不动产登记平台做好不予分割、分割转让、抵押物业,五年内不予转让物业等具有限制性要求的不动产单元的管理把控。
(二)开辟绿色通道,压缩办理时限,尽可能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相关部门的审批及证明结果,让申请人“少跑路“免提交”、“少提交”申请材料,加快不动产登记的办理效率。
六、适用范围及期限
本指引适用于清远市高新区、清城区、清新区的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或结合本地实际,协调相关部门确定办理程序、审核职责等事项。
本指引自印发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