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清远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顾问专家管理办法》已由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2022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清远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
2022年4月18日
清远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顾问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决策机制,不断提高我市国土空间规划决策的科学、民主、法治水平,更有效、规范、充分地发挥顾问专家的作用,结合《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清远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清远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等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议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规委会顾问专家是指由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聘任,并就具体咨询事项接受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委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我市国土空间规划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或论证意见的专家。
第三条 市规委会顾问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规委会顾问专家委员会由规划、交通、建筑、市政、土地管理、地质、环境、风景园林、文化、艺术、社会、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可根据实际需要分设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建筑景观、市政交通、环境艺术等专业组,对市规委会委托的各类项目开展技术咨询或论证工作。
第五条 市规委会顾问专家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规划编制成果、对景观与生态保护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选址及重点项目规划条件、对城市景观有重大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方案等提出专业咨询或论证意见。
(二)对地方性规划技术规定、管理政策、法规适用等提出专业咨询意见。
(三)市政府和市规委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顾问专家的选聘及解聘
第六条 市规委会顾问专家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
第七条 市规委会顾问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爱国爱民、品行端正,敢于坚持原则,积极维护公共利益;无违法犯罪、失信或被取消专家资格等不良记录。
(二)从事相关领域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熟悉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和城市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方针、技术规范和标准,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工作经验,熟知相关行业的发展动态,能客观、公平、公正完成咨询和论证工作。
(三)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身体状况良好;如专业方面成就突出或人才稀缺,可不受此年龄限制。
(四)长年在广东省内工作,熟悉清远情况,热爱、关心、支持清远市国土空间规划和建设事业。
(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优先推荐:
1.在专业领域作出突出贡献并享有国务院或省特殊津贴的专家,或国家、省、市级评定的优秀设计师。
2.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主创人员完成的专业设计项目获得过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级以上相关专业优秀设计奖,或相关专业领域出版过专著或近三年内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过专业论文。
3.具有相关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满三年;具有相关专业国家执业注册资格满三年。
第八条 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均可填写推选表并报市规委会办公室。经市规委会办公室初审,上报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后,纳入市规委会顾问专家库管理。
第九条 市规委会顾问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第十条 市规委会顾问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对于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或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按程序终止其顾问专家资格,移出顾问专家库。市规委会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对顾问专家库进行专家增补。
第四章 顾问专家选取与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省、市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可根据具体评审项目情况,从顾问专家库中选取专家。
第十二条 根据具体项目确定需要顾问专家咨询或论证的事项,以及会议时间和地点、所需专家类别、专业和数量等,原则上专家组由3-7名单数的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 顾问专家的选取流程
(一)设定条件。根据具体项目的需求设定专家选取条件(包括专家所属技术类别、行业领域等)和专家组结构。
(二)选取专家。专家选取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1.轮换选取。专家选取过程中遵循轮换原则。根据专家选取条件,从专家库中按专家排序依次轮流选取候选专家,避免同一专家在短期内反复多次参加同类项目咨询或论证。
2.随机抽选。根据专家选取条件,由系统随机抽取产生候选专家。若随机抽取到的专家因故未能参加会议时,继续从专家库中抽选,直到符合咨询或论证需求。
(三)确定专家。根据候选专家名单获取专家参会信息,确定最终参会名单。专家库内的专家不能完全满足项目需求时,根据项目类型经相应的市规委会主任委员或下设专委会主任委员同意,可从广东省城乡规划行业专家库选取或采取特邀方式选取部分专家库外专家。
第十四条 顾问专家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所审议的项目与顾问委员本人或所在组织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应在项目咨询会或论证会召开之前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五条 顾问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参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公职人员以专家身份参加咨询或论证活动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顾问专家工作经费列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项经费。
第五章 顾问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顾问专家在参加咨询或论证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审议制度及咨询或论证项目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项目的独立评议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的权利。
(三)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顾问专家在参加咨询或论证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顾问专家库的管理办法,服从安排。
(二)坚持实事求是,向政府决策者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咨询或论证意见并签字确认。
(三)为贯彻公平、公正的原则,顾问专家如与委托项目存在利益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四)对参加咨询或论证的结果、参加咨询或论证对象的相关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擅自许可第三人使用因参与咨询或论证活动而获得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并自觉保护他人知识产权和相关权利,如因泄密造成严重后果或触犯刑法的,将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顾问专家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顾问专家应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一)在工作过程中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影响公众和社会利益的,或者在工作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严重影响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声誉的,取消顾问专家资格。
(二)如有违反有关规定的,通报其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清远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