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国土资规保发〔2018〕55号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清城分局:
你局报来《关于上报<清城区石角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有条件建设区使用方案(新基村、塘基村、田心村、沙坑村、沙埗村)>的请示》(清城国土资〔2018〕99号)收悉,根据《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规定》(粤府办〔2013〕3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规定>、<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规定>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3〕83号),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清城区石角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有条件建设区使用方案(新基村、塘基村、田心村、沙坑村、沙埗村)》。
本方案拟使用清城区石角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划定的有条件建设区45.4640公顷,并同时调整石角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调入地块包括3个地块,位于石角镇新基村和塘基村内,总面积45.4640公顷。其土地利用现状为:农用地37.1148公顷(其中:耕地24.1054公顷)、未利用地8.3492公顷。调出地块包括15个地块,位于石角镇塘基村、田心村、沙坑村和沙埗村内,土地规划用途为城乡建设用地,总面积45.4640公顷。其土地利用现状为:农用地44.0174公顷(其中:耕地9.7399公顷)、未利用地1.4466公顷。
请你局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在本批复下发30个工作日内做好公告及备案工作,在省国土资源厅未予以备案通过并更新数据库前,不得使用该方案划定的有条件建设区。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