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联合通知(节选)
粤高法发[1998]9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全省各市、县(区)公安局、建委(建设局)、国土(房产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支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为了保证人民法院严肃执法,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在省人大、省政府和省委政法委员会的主持下,经省有关部门共同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协助人民法院做好执行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执行案件范围的问题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下列执行案件:
1、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调解书、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等,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2、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调解书;
3、行政机关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等;
4、公证机关贪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和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
6、法律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坚持说服教育与强制执行相结合的原则依法执行案件。有关单位应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好案件。
二、(略)
三、(略)
四、关于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和办理财产转移、变更产权登记问题
1、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车辆、房地产、以及按规定在有关产权登记的财产,或扣押有关财产证照,应向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查封、扣押裁定等法律文书,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单位,有关产权登记单位未经允许不得办理该项财产的抵押、租赁、转让、转移手续。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人民法院办理查封扣押手续,不得推拖和延误。
2、人民法院决定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处分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用以偿还债务的,应委托经工商注册登记有房产、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分别对房产、土地进行评估。其中涉及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或涉及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约定的土地用途及使用条件的,地价评估结果应由县级以上国土部门硬座。通过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处理需要输转移、变更产权登记的,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赁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和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时办理转移、变更登记手续。其中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处分的土地使用权(包括随建筑物、附着物一同处分的土地使用权),如果是以行政划拨方式或减免地价出让方式取得的,或处分时涉及改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及使用条件的,人民法院在处分前,应征求国土部门意见,由国土部门核定应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标准、数额,并明确缴纳办法。只要程序合法,经公正评估、公开竞卖,有关单位不得以未经本部门所必机构进行评估拍卖为由,而拒绝输转移、变更产权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国其他原因未能收到原权证的,应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上注明,有关单位按规定办理注销原权证。有关单位不得以不能提供原权证为由拒绝办理。
3、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需要办理车辆入户、过户手续时,须向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附生效的法律文书,并提供有关车辆入户、过户档案材料,公安机关应按规定予以办理;人民法院为办理车辆过户需要,可凭《协助执行通知》向公安机关调阅或按规定索取车辆档案,公安机关应予协助。
4、有关单位协助法院办理有关权利证照转移手续时,由受益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人民法院依法拍卖的房地产也应按有关规定办。
五、关于拒不协助执行的处理问题
1、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及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是根据国家法律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有关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协助执行。协助执行过程中,就法律、政策的适用,与人民法院意见一致时,应先协助执行,协助执行后,协助执行单位可将意见和建议书面报请其上级部门和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请求解决。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执法有误,应当及时责令纠正。
2、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调查、执行的单位拒不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诉法第103条、104条规定处理。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依照民诉法第102条规定处理。
六、其他有关问题
1、人民法院必须依法执行案件,对已立案执行的案件,应依法及时执行;对违法执行案件的,视情节轻重对该院有关人员给予相应处分;错误执行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应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单位,应自觉接受人大、政府的监督,及时纠正不协助执行的行为,做到积极依法协助,共同维护法律尊严。
七、本联合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