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1-03-03

  为规范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我局牵头草拟了《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附件),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3月3日至4月2日

  反馈意见方式:

  1.电子邮件:qy3364352@163.com

  2.传真:0763-3372752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3月3日   





  

附件:

  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政策依据】第一条为规范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人工资问题,维护工人获取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法规适用】第二条 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管理遵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民银行等部门以及其他对建设施工行业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根据各自职能,依法对建设项目工资专户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工资专户管理制度。

  【名词解释】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是指施工单位在银行设立工人工资专用账户,专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并将建设项目中的人工费用和材料款等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

  本细则所称工人,是指为建设项目提供劳动的全体作业工人。

  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的新建、在建、扩建和改建、装修装饰等工程项目。

  本细则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或代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等。

  本细则所称施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含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等。

  【专户开立】第四条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实行专用账户管理,纳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监管,由施工单位在我市辖区内商业银行设立工资专户,工资专户应注明账户性质,工资专户的格式为:施工单位+项目名称+工资专户。工资专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等其他账户问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开设、使用工人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施工单位应当通过工资专户将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到作业工人的工资账户。作业工人工资账户的开办、使用和管理应按照广东省工程建设领域用工实名制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义务】第五条建设单位编制发布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要求施工单位设立工资专户。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当对施工单位设立工资专户、工程进度款中人工费用的比例、人工费用拨付的期限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将工程进度款中的人工费用足额拨入施工单位的工资专户;采取PPP模式的建设项目及类似项目,由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出资方负责拨付人工费用。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施工单位义务】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项目分包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执行,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包企业工人工资支付方式等事项。

  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工人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工人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协议管理】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银行机构应签订《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协议》(附件1,以下简称《专户管理协议》)对工资专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予以明确。

  【程序监管】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备案等前,在我市辖区内商业银行设立工资专户,并在工人进场作业前按照我市工程建设领域用工实名制管理相关规定完成工资卡与实名制管理信息的绑定工作。

  施工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备案等时,应携带《专户管理协议》及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的《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证明》(附件3)到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作业工人名册、入职登记、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工程进度、工时台账、劳务承包款和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等信息,并在工程竣工且作业工人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保存3年。

  【专户设立监管】第九条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建设项目工资专户监督管理工作;系统或行业属地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好本系统或行业内由上级审批的建设项目实施工资专户监督管理:

  (一)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备案等申请手续时,应依法核实建设资金已落实等申请条件,并将工资专户的开立作为落实建设资金的具体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备案。

  (二)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实施行业监督管理的同时,应要求已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备案的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落实好工资专户管理制度。

  (三)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理因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拨付人工费用导致的拖欠工资行为。

  【资金划拨】第十条建设单位在支付建设项目进度款(含预付款)时,应当按照约定或经核定的工资数额(不低于进度款的20%),按期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到施工单位设立的工资专户。

  【资金使用】第十一条工资专户内资金日常使用由建设单位、施工总包企业、开立专户的商业银行依据《专户管理协议》共同监管,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提取现金,不能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

  施工单位应当通过银行将工资发放至作业工人银行账户中,严禁将工人工资发放给其他组织和个人。

  用于支付工人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工人本人银行卡等,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资金动态监管】第十二条 工资专户内资金少于作业工人当期应发工资总额的,开户的施工单位应当在15日内补足。

  施工单位应跟进建设单位拨款情况,若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人工费用到工资专户,应及时向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映,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

  【工资清单编制】第十三条各分包企业须在每月5日前编制好上月作业工人工资清单、出勤情况。由作业工人、带班组长签字确认后递交各自项目负责人审核确认,项目负责人签字加盖项目部公章后交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确认并汇总留存。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安排劳资专管员在每月10日前,汇总整个建设项目的作业人员上月工资清单,并在项目所在地的《工资支付公示栏》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完毕且工人无异议后提交工资专户开设银行,由银行按工资清单通过工资专户发放到工人的银行账户中。

  【过程监督】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按施工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当核实确认施工单位已足额支付前期工人工资后(以银行发放凭证为据),再拨付工程款。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工资发放,若发现施工单位未按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或工资专户资金使用异常的,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联合监管】第十五条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执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建设项目按时拨付作业工人工资;逾期未拨付的,应及时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查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未按本细则执行按时足额拨付作业工人工资的行为进行查处。

  工会组织对施工单位遵守本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有权要求改正,并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政府工程特殊规定】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对所属工程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根据工程进度款支付节点严格审查施工单位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确保施工单位按月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后(以银行发放凭证为据),再拨付工程款,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工资专户管理制度。

  【银行义务】第十七条 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

  开办工资专户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协助施工单位做好工资专户的开立、使用、销户以及作业工人工资账户的开办工作,结合作业工人实名制信息加强对工资专户的监管,确保专户资金专门用于支付该建设项目作业工人的工资。

  工资专户出现资金使用异常情况时,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馈相关信息。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情况的,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同时报告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异常信息纳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预警。

  【违法责任】第十八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本细则规定设立工资专户,未通过工资专户按时足额发放作业工人工资,或者将工资专户内的资金用于其它用途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诚信管理】第十九条对实行工资专户管理的施工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简化劳动监察监管,并给予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加分;未实行工资专户管理制度的,将其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行业惩戒】第二十条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以下行为依法进行诚信扣分,或依法在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施工资质等级审核、升级、增项等方面进行限制:

  (一)建设单位不与施工单位约定设立工资专户、工程进度款中人工费用的比例、工资拨付期限等行为的。

  (二)施工单位不设立工资专户或不通过工资专户发放工人工资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建设项目时不与分包单位约定委托统一代发放工人工资事项的。

  (四)分包单位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的。

  【联合惩戒】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未使用工资专户发放工人工资,连续拖欠工资2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达3个月以上的施工单位,应当责令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理,同时对其实施重点监察;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布;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工程建设领域拒不开立工资专户、不通过工资专户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等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后,行政处理或处罚信息应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同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当地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和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销户程序】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且作业工人工资全部结清后,施工单位填报《工资专户销户申请表》(见附件4),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并在施工项目现场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户网站公示30日后,确认施工单位不存在拖欠工人工资行为的,准予核销工资专户,账户内余额归开户企业所有。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评估修订。



附件1:

  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专户管理协议

(参考文本)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施工单位):

  丙方(商业银行):

  工程项目名称:


  根据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共同设置               项目建筑工程工人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名:                                    ,账号:                  )。为保证建筑工程领域工人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工人工资按月支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工资专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工资专户资金提供监督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 账户设置及管理

  第一条工资专户的设立

  由乙方在丙方处开设工资专户,工资专户内资金不得擅自挪用,不得办理现金提取业务,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不得用于发放非本项目从业工人的工资。

  第二条工资专户的管理

  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工资专户进行监督管理。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第三条甲方的监督

  甲方监督发现工资专户资金有不符合本协议的规定要求的,应及时将监督结果书面反馈给丙方,并书面明确丙方应中止办理支付;满足重新办理工人工资支付情形的,需经各方协商一致,丙方收到协商一致的处理意见书后按规定办理。

  第二章 职责期限

  第条丙方作为监管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立工资专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和账户专用属性;

  (二)乙方提供每月工人工资清单审核表后,3日内完成工人工资发放。

  及时向甲方、乙方披露受托资金的相关信息,每月 日前,将工资专户拨款对账单报甲、乙方备查。

  (四)甲方有权监督专用账户资金支付情况,丙方应配合提供专用账户支付明细记录。

  第协议期限

  丙方对工资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工资专户之日起至收到建设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工资专户销户申请表》为止。

  第三章工资专户资金的收付

  第条工资专户资金存入

  根据工程进度,甲方每月 日前将建设项目工程在本月产生的工程进度款中的   %(不低于完成工程量产生的工程款20%)作为工人人工费用拨入约定的工资专户,丙方确认资金到账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条工资专户资金拨付

  每月   日前乙方负责将工人工资清单报丙方,由丙方从工资专户(在人工费用拨付累计额度内)直接划拨至工人个人银行账户上。工人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和工资清单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

  第四章 协议生效与终止

  第条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本协议所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且结清工人工资后,乙方需注销账户的,经甲方书面同意并经建设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丙方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工资专户销户申请表》为依据,为其办理账户注销手续,账户内余额归乙方所有。如建设项目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竣工验收的,在本建设项目从业工人工资全部足额支付完毕后,可由甲、乙双方向建设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注销工资专户手续。

  第五章 违约责任和免责条件

  第十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甲方未及时拨付人工费用,乙方提供虚假资料挪用、套用资金的,视为违约,按相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条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而造成的直接损失,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任何一方遭到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的扩大和保护资金的完整。

  第六章 其他

  第十条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因本建设项目工资专户监督管理的需要和三方特别约定外,未经三方同意,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外提供涉及甲、乙、丙方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十条协议的变更。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方各执壹份,送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各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为参考文本,在此基础上,协议三方可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补充。)



附件2:

  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参考文本)


  甲方(施工总承包单位):

  乙方(劳务分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和省、市人民政府和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改进和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管理的相关要求,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                                        项目工人工资委托支付事宜协议如下:

  一、双方责任义务

  1.甲方承诺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分包工程项目的工人工资,将乙方的工人工资纳入              项目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

  2.乙方委托甲方代发工人工资,同意将工人工资纳入                项目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承诺每月及时核算各班组工人工资,每月   日前,将核算确认的各施工班组的工人工资清单上报甲方审核。

  3.甲方保障工人工资按月支付,按月委托代发工资金额作为甲方为乙方拨付分包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并从中扣除,由乙方为甲方统一出具分包款发票。

  二、现场用工管理和工资核算

  1.工人进入施工现场,乙方应将进驻人员信息(包括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上报甲方,甲方应及时核对并留存并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备查,没有上报的视为未进入施工现场。

  2.乙方要对进入项目施工现场的工人进行登记造册,注明工种、所在班组、工资标准等,并及时报甲方审核,甲方应留存备查。工人实名登记、工资金额、工人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等信息真实性由乙方负责。

  3.甲方委派劳资专管员每天进行工人出勤统计,并会同乙方劳资负责人签字认可,乙方授权     为施工现场负责人代表其签字。出勤统计单未经甲、乙双方会签的,视为当日无工人出勤。

  三、违约责任

  施工期间,如发生工人工资拖欠,按下列方式处理:

  1.甲方未按月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的,由其无条件支付所欠工人工资,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乙方未按时上报工人工资清单引发工人工资拖欠,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乙方伪造出勤信息、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套取、高估冒算工人工资的,一经查实,高估冒算超出费用,甲方可依法向乙方索赔,从剩余分包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3.任何一方未履行承诺,对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签字):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为参考文本,在此基础上,协议双方可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补充。)



附件3:

  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证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

  兹有                        企业,企业统一信用代码为:                   ,于      日在我行设立

项目工人工资专用账户,账号为:                ,开户行为:                   。

  特此证明。




  (银行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工资专户销户申请表


  附件4工资专户销户申请表.jpg




反馈结果:


关于对《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反馈情况的公告


      我局于2021年3月3日至4月2日在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对《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开展为期30天的公众意见征求工作。目前意见征集已截止,在此期间未收到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特此公告。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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