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施工单位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1-03-03

  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施工单位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施工单位拖欠工人工资问题,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起草了《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施工单位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3月3日至4月2日

  反馈意见方式:

  1.电子邮件:qy3364352@163.com

  2.传真:0763-3372752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3月3日    







附件:

  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施工单位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施工单位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施工单位拖欠工人工资问题,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主要用于督促建筑施工单位建立工资支付的诚信机制,完善工资支付监管制度,妥善处理工程建设项目因欠薪引发的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维护工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 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建设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商业银行开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托管存款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专户),并按承建工程项目合同造价的规定比例存入资金,存入资金纳入该施工单位工资保证金专户管理,用于依法保障施工单位支付工人工资的专项资金。

  工资保证金的使用对象为在该工程建设项目被欠薪的工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在建、扩建和改建、装修装饰等施工活动的施工单位以及建设单位。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人民银行(银保监局)、工会等单位应做好相关协助工作。

  本市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施工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活动的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施工单位对其招用的工人承担工资支付责任。总承包单位(中标单位)对其自行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招用的工人工资支付依法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商业银行应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签订《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专项资金托管协议》,明确双方在管理工资支付保证金托管业务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制作本地区可办理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的商业银行清单表,供施工单位按自愿原则选择商业银行开设工资保证金专户。同一施工单位在本市各行政区域内只开设一个工资保证金专户。

  第九条 施工单位可选择现金缴交、银行保函或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的方式缴存工资保证金。但出现因欠薪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施工单位,不可用银行保函或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形式缴存工资保证金,对已用银行保函或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的应以现金补缴。

  第十条 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自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商业银行开设工资保证金专户,或提供已开设的工资保证金专户账号,按自愿原则就工资保证金专户内资金的专款专用与建设单位、保证金托管专户开户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签订《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四方协议》)(见附件1),约定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提取和退回办法、银行的函告义务,明确因欠薪统一提取工资保证金发放工人工资,以及提取后等额补足相应资金等内容。《四方协议》应明确各方在工资保证金专户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书一式四份,各方留存一份。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办理施工许可后,施工单位在办理完开工许可证10个工作日内,应按照工程建设承包合同总造价3%的比例(单一项目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一次性存入工资保证金专户。另外,同一施工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属地管辖区域(本市各行政区域)内有多个在建工程项目的,缴存工资保证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缴存比例,向施工单位的工资保证金专户存入资金,该资金视为建设单位预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并作为已到位的建设资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该项资金的抵扣方式。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工资保证金专户存入资金后,填报《清远市工程建设申请工资保证金管理审查表》(见附件2),经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加具意见,将该工程建设项目纳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建设单位应向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加具意见的《清远市工程建设申请工资保证金管理审查表》。

  工资保证金专户多存、误存资金,由缴存单位填报《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退还申报表》(见附件3),经管理该工资保证金专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实同意,可退还多存、误存资金。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建设施工许可时,应将施工单位的工资保证金专户账号、商业银行收款凭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已缴纳工资保证金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提交核发工程建设施工许可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视为该项目未落实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工资保证金专户金额已达最高限额的,后期承建的工程项目应填报《清远市工程建设申请工资保证金管理审查表》,经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可不需存储工资保证金,但该工程建设项目纳入工资保证金管理。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我市各行政区域内具备下列条件的,填写《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减免审核表》(见附件4),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信访部门共同审核,可降低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或免缴工资保证金:

  1.实施本办法之日开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连续两年(含两年)以上有五个(含五个)以上工程建设项目没有出现拖欠工人工资案件的施工单位,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总额降低为人民币250万元,即减半缴存。

  2.实施本办法之日开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连续三年(含三年)以上有十个(含十个)以上工程建设项目没有出现拖欠工人工资案件的施工单位,免缴工资保证金。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拖欠工资等劳动违法行为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其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总额上限提高50%;对因欠薪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施工单位,其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总额上限提高100%。提高后的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总额上限不受本办法第十条的缴存金额上限限制。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开工报告备案及日常监管时,应将该项目的工资保证金专户开设及缴存情况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 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前变更施工单位的,变更后的施工单位按照本办法开立工资保证金专户、缴存工资保证金,申报工资保证金管理审查登记后,原施工单位填报《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退还申报表》,经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退还该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

  施工过程中,工程停工或变更施工单位,原施工单位缴存的工资保证金留存工资保证金专户,继续纳入该企业工资保证金管理。施工单位在本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域内无其他工程项目的,除建设方同意承担已建工程工资支付责任外,应待工程完成后退还。

  新签订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的施工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开立工资保证金专户、存储工资保证金,申报工资保证金管理审查登记。

  第二十条 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向商业银行出具相应的提取或销户通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提取、挪用工资保证金专户内资金或核销工资保证金专户。

  通过保证保险方式缴交工资保证金的,在保险期满未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的,保险机构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办理续保业务至工程竣工验收为止,并报备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工资保证金专户由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施工单位单独设立,分包企业无需设立工资保证金专户,分包企业出现拖欠工人工资情形的,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处理。严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将工资保证金存储责任转嫁给工人。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对辖区内施工单位工人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巡查。施工单位涉嫌拖欠工人工资的,由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对拖欠工资情况进行调查取证。经查情况属实的,应及时按劳动保障监察程序处理;属于劳动争议的,告知当事各方按照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按要求通过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平台落实在建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分账管理,该平台上记录的项目工人实名、考勤记录、工资发放等信息作为施工人员的劳动关系和工资支付认定的重要依据。施工单位应如实向在建项目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启用工资保证金:

  1.施工单位法人代表或工程总承包负责人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工人工资的;

  2.工程项目已部分或全部停工、竣工,尚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的;

  3.施工单位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原因,一时无力支付工人工资的;

  4.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实需要启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收到限期改正通知,逾期仍未按要求支付工人工资,且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启用工资保证金条件的,由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确定工人劳动关系和核算被拖欠工人工资数额后,启用工资保证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向工资保证金专户开户商业银行或保证保险机构发出《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通知书》和《工人工资发放表》。

  商业银行或保证保险机构应在收到《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通知书》2个工作日内,按照《工人工资发放表》将欠薪施工单位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划拨到有关工人个人银行账户或人社部门指定的账户,并函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被拖欠工资的工人没有个人银行账户的,由施工单位通知其到开户商业银行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后再行发放。

  第二十六条 工资保证金专户的资金不足以发放全部拖欠工资的,按欠薪比例进行发放:发放工资金额=应发工资金额×(工资保证金专户内总金额/欠薪总金额)。剩余未发放的被拖欠工资,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二十七条 工资保证金已启用支付工人工资的,施工单位应在1个月内等额补缴已经启用支付拖欠工资的工资保证金,并将相应银行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工资保证金减半缴存或免缴工资保证金后,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存在拖欠工人工资情形的,取消该施工单位的工资保证金减半缴存或免缴工资保证金资格。缴存金额上限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开户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告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施工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等额补存工资保证金。

  第三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已竣工的,施工单位应在工人退场前在工程施工地公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日期、工人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工程建设项目已竣工验收后仍存在拖欠工人工资行为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可以从建设单位预留给施工单位的质保金中支付工人工资。

  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工人已经退场且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凭建设单位出具的竣工退场证明、已全额支付工资的凭证和依照本办法第三十条公示的凭证,填写《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退还申报表》,需注销工资保证金专户的,同时填写《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注销工资保证金专户申请表》(见附件5),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施工单位办理工资保证金退还或销户申请后,应对该工程建设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核查,符合退还工资保证金条件的,应当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门户网站及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对施工单位承建工程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同步公示,公示期为15天。

  公示期内没有接到欠薪举报投诉的,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公示期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开户银行办理退还手续,开户银行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专户内该项目的工资保证金全部本金和利息返还缴存单位,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函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公示期内接到欠薪举报投诉的暂不办理退还或销户手续,直至举报投诉处理完毕。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程建设行政主管等行政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银行将其记入企业守法诚信档案,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并按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不缴存或未补足已经启用支付的工资保证金的;

  2.施工单位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或两年内多次发生拖欠工人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3.施工单位编造虚假事实,采取欺骗手段套取工资保证金专户内资金的。

  4.施工单位编造虚假事实,以追讨工资为名煽动工人集体上访闹事或与工人串通采用不正当、不合法的手段追讨工程款的。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拖欠工人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到现场处理,工会、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到场积极配合处理。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因过失导致工资保证金流失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专项资金托管协议》追究其民事责任,并可暂停其相关业务。

  第三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分包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将劳务分包合同、单位负责人姓名和联系电话报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清府办〔2012〕13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


  甲方(施工单位):

  乙方(建设单位):

  丙方(监管银行):

  丁方(人 社 局):

  为共同预防和妥善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工人工资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清远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丁四方协商,现就甲方位于                         的                        建设工程项目的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存储、管理、提取、退款、销户等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方职责

  1.甲、乙方根据丁方通知,同意于           日之前,在丙方辖属营业网点开立建设工程项目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开户账号                      ,户名                         ,开户行                    ),按照规定一次性存入该账户人民币           万元(款项由乙方存入的,作为乙方向甲方划拨工程款中部分资金),由丙方对该资金设置“只收不付”进行监管。

  2.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的资金仅限于支付甲方工人被拖欠的工资,专款专用,不用于解决其他经济纠纷。甲方不得擅自支取或挪用,并接受丙方和丁方对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实施监督管理。

  3.如出现甲方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未按照丁方规定时限改正的情况时,甲方同意由丁方通知丙方,从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内直接将相应的金额划拨到被拖欠工资的工人个人工资账户,或提取现金由丁方发放给拖欠工资的工人个人。丙方接到丁方出具的《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通知书》及《工人工资发放表》后,可直接按《管理办法》划拨、提取相应的工人工资。

  4.如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内资金已部分或全部用于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的,甲方应按照规定时间和比例重新存入足额资金。

  二、丙方职责

  1.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管理办法》和丁方要求,指派辖属营业网点具体办理甲方工资保证金专户的开立和监管业务。

  2.督促辖属营业网点做好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的监管工作,避免擅自支取或挪用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内资金的情况发生。

  3.按照丁方的通知要求,在收到丁方出具的《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通知书》或加具意见的《注销保证金专户申请表》,办理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资金的提取、销户等手续,及时从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中划拨相应资金到核定的工人个人工资账户内。

  三、丁方职责

  1.监督和指导甲方在规定期限内,到丙方辖属营业网点办理工资保证金专户的开立和监管业务。

  2.按丙方要求提供被拖欠工人工资的相关资料用于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甲方发生拖欠工资行为并符合划拨、提取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内资金条件时,丁方应出具《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通知书》和《工人工资发放表》,通知丙方划拨、提取相应资金用于支付工资。

  4.严格审查甲方提出的保证金退还、销户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应在《注销保证金专户申请表》上加具意见。

  四、其他约定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经四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四方应本着相互信任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经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起生效,至甲方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后,甲方提出申请并经丁方同意,到丙方辖属营业网点办理工资保证金专户注销手续之日起失效。

  4.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签章):            丁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清远市工程建设申请工资保证金管理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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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2.jpg




附件3:

  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退还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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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减免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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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注销工资保证金专户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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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结果:


关于对《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施工单位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反馈情况的公告


       我局于2021年3月3日至4月2日在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对《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施工单位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展为期30天的公众意见征求工作。目前意见征集已截止,在此期间收到2条公众的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请见附件。

      特此公告。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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