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啦!失业补助金政策实施期限延长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1-02-09

  根据《关于开展南粤春暖“稳岗留工”专项行动的通知》(粤人社函〔2021〕2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补助金申领工作的通知》规定,将延长失业补助金政策实施期限,失业补助金政策执行期为2020年3月至2021年6月,符合条件人员可在政策执行期内申请失业补助金。

  一、办理条件

  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失业前最后参保地为清远。

    (二)2020年3月至2021年6月30日,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或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条件,但未申领过失业补助金的,可申领失业补助金。

  其中,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是指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

  二、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

  (一)参加失业保险缴费1年(含)以上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634.5元/人/月;

  (二)参加失业保险缴费1年以下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190.35元/人/月。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参保缴费时间按一年以上处理。

  三、失业补助金领取期限及申领次数

  失业补助金领取期限(含补发期限)最长为6个月,自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当月起计算,按月发放。政策执行期内符合申领失业补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可申请补发。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一次,且不得和失业保险金同时领取。即在失业补助金政策执行期内,参保失业人员只可申领一次失业补助金。

  四、相关待遇规定

  2020年3月至6月期间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条件的,可同时享受价格临时补贴,失业人员不需要申请。计发失业补助金,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重新就业并参保的失业人员,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求职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其它失业保险待遇。

  五、停发失业补助金情形

  (一)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或死亡的;

  (二)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的;

  (三)应征服兵役的;

  (四)移居境外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六)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

  六、失业补助金申领程序

  (一)“粤省事”微信小程序:微信打开【粤省事】小程序,进入小程序后登录,下滑选择【社保医保】服务板块,根据指引操作即可;

  (二)广东人社APP;

  (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网址:http://hrss.gd.gov.cn/gdsbfw/ );

  (四)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si.12333.gov.cn );

  (五)线下申领方式: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前往最后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前台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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