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文件要求,我局代市政府草拟了《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示时间:2021年8月17日至2021年9月16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议或意见。相关建议或意见可以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反馈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馈函请在信访或电子邮件标题注明《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路19号政府2号楼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10室。
电话(传真):0763-3866075
邮箱:qy3364352@163.com
附件:1.《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 知》(粤府办〔2021〕22号)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16日
附件1:《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pdf
关于向社会公众征求《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反馈情况说明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已于2021年8月16日在清远市人民政府以及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至2021年9月16日公告结束。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我局未收到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
特此说明。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