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冯某某诉广东某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

来源: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21-10-11

    要点提示:试用期内“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争议

    案情及处理结果:申请人冯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广东某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向清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市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以试用期内申请人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考勤造假,造成不良影响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最终市仲裁委作出驳回申请人仲裁请求的裁决。

    申请人:冯某某

    被申请人:广东某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

    申请案由: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

    案件基本情况申请人于2019年4月8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双方于入职当日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时间为2019年4月8日至2019年10月7日。2019年5月17日,申请人非公事原因迟到,在此情况下申请人未按照单位管理制度办理相关请假手续,而是使用手机钉钉APP在上午8:30进行外勤打卡登记;后申请人回单位后也未履行请假报备手续。

    在职期间,申请人于2019年5月11日、5月24日经医院检查明确其处于妊娠期;2019年5月20日,申请人以膝盖积液不能跑步为由向被申请人处申请取消参加200米跑步; 2019年5月30日,申请人以身体方面原因为由向被申请人处申请运动会请假。在此期间,申请人与其他同事私下谈论过其怀孕事实,但并未将怀孕的事实告知被申请人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其主管领导。

    被申请人处《考勤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公司严禁员工委托他人签到或签退、谎报外出等弄虚作假行为。2019年6月21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2019年5月17日考勤造假、造成不良影响,不符合单位试用期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关系。申请人不服单位作出的解除决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继续履行双方劳动合同,同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或补发至劳动合同再继续履行之日止申请人的工资损失。

    申请人在庭审中确认其本人对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已知晓,入职时曾经承诺将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对其在2019年5月17日使用外勤考勤造假的事实亦予以确认。

    案件后续情况:双方当事人服从仲裁裁决,不再提起民事诉讼。

    案件评析:本案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过协商确定试用期,试用期本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相互考察以决定是否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考察期,考察期内劳动者可以从企业实际运营状况、企业管理情况等方面是否符合自身要求、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作能力、道德行为规范等方面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加以综合考虑。本案中,申请人明知道因自身原因无法准时回公司报到情况下,违反被申请人处考勤管理制度,利用自身岗位可以外勤打卡的制度造假正常考勤记录,虽然这种行为未对被申请人造成严重损失,但申请人的行为明显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自然人在社会活动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应当作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一个基本准则,具有诚实守信品质是用人单位对员工所有录用条件中的基本要求。鉴于试用期的特殊性,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都是处于综合考察对方的阶段,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违反单位规章制度造假考勤记录为由,认为其试用期期间表现不符合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岗位要求及对员工自身综合素质的期望值,从而不愿意和申请人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做法并无不当,申请人主张其违反考勤管理规定的行为不足以达到辞退的说法不成立。再者,申请人处于妊娠期与其试用期考察二者并无冲突,妊娠期并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试用期设立禁止性条文范围之内,劳动者不管何种身份都应该遵守单位各项合法的规章制度,不能因为申请人处于妊娠期内,用人单位就要自动降低对其试用期要求。并且,各项证据表明申请人在职期间并未告知被申请人其已处于妊娠期,从其与被申请人处综合主管罗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两人交谈内容属于私人之间对话,并非公事口吻汇报及解释自身身体状况,而且从申请人的话语中明显看出申请人主观意愿上并无打算将其怀孕的事实告知用人单位,因此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得知其怀孕后将其违法辞退的说法并无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充分,市仲裁委不予支持。

    本案延伸启示: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属于行使其经营自主权的表现,劳动者应当遵守单位相关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和履行劳动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条款中并未将“三期”女职工排除在外,由此可见,劳动者从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起,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制度的约束及管理,即使是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也没有特权凌驾于单位合法依规管理之上,也并非拥有不可解除劳动关系的“尚方宝剑”,只要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形,用人单位即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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