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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张卫清等17人与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清劳人仲案字〔2021〕50号),裁决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张卫清等17人支付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7月期间的劳动报酬95864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北江二路劳动大厦4楼
联系电话:0763-3866804
清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