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办理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退回个人账户储存额。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在全省社会保险数据清理过程中,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发现两批疑点数据:一是曾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相关待遇或未处理个人账户的参保人疑点数据;二是曾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且死亡一年以上仍未清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的参保人疑点数据。
为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充分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请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相关待遇或未处理个人账户的我市参保人,以及参保人已死亡但个人账户未处理的我市参保人遗属,尽快同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取得联系、核实并办理个人账户的后续处理业务。
一、退个人账户存储额办理材料
(一)超龄人员
1.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二)死亡人员
1.参保人遗属及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参保人死亡证明(死亡证、火化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实在无法提供视情况可执行告知承诺制;3.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如退回直系亲属金融账户的,请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或承诺书、直系亲属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无直系亲属的,请提供不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公证材料。
二、经办机构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特此通告,请互相知照。
附件: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相关待遇或未处理个人账户疑点数据人员名单.xlsx
2.死亡一年以上仍未清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疑点数据人员名单.xlsx
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