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属企业投资项目审批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18-06-13

一、事项名称

市属企业投资项目审批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

3.《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清机编〔2010〕19号);

4.《关于印发<清远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国资〔2019〕339号)。

三、申请条件

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

四、办理材料(以下材料均需提供原件、电子版、复印件各一份)

1.行性研究报告审核意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其他形式投资);

2.董事会(企业领导班子会)会议纪要或决议以及表决签名表;

3.法律顾问、财务总监、独立董事、监事(会)等的书面意见,责任承诺等;

4.涉及合资合作、收购兼并、股权置换的项目,应提交尽职调查报告、近期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相关法律意见书等;

5.合资、合作方情况介绍及其对项目的贡献说明、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项目负责人情况、投资合作协议草案、合资公司章程草案等;

6.涉及非现金方式投资的项目,应提交拟作价投入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

7.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或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专业技术鉴定文件、法律意见书等。

五、办理地点

清远市清城区静福路21号德晟商务大厦11层

、办理机构

清远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管理科

   收费标准免费办理

八、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九、联系电话:(0763)3379506

十、办理流程:

1.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2.企业向市国资委提出申请;

3.市国资委审核;

4.市国资委转呈市政府审核;

5.市国资委出具批复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