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金融工作局

关于《清远市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资金池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0-06-04


现就《清远市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资金池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1.起草背景  

为构建政府积极引导、市场运作为主的多层次、全方位满足不同类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服务体系,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重点扶持我市高技术制造业、现代农业及旅游业等行业做大做强,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该《办法》。

2.起草依据

起草该《办法》主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省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等文件精神,参照韶关市、广州市、惠州市及佛山市等地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工作目标

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重点扶持我市高技术制造业、现代农业及旅游业等行业做大做强。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二十条,主要明确了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资金池的资金来源、机构职责、企业加入名单条件及程序、贷款额度及备案、风险控制、补偿及清算等内容。第一章总则,主要是对风险资金设立的背景、依据、规模及风险资金设立的期限进行了明确;第二章主要是明确了风险资金的机构及职责。建立风险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成员由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清远银保监分局组成。联席会议由市金融局负责召集,每年定期、不定期召开,研究讨论风险资金有关政策措施等重大事项,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授权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作为资金运营管理平台,负责风险资金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第三章是对加入名单条件及程序进行明确;第四章至第八章主要内容是贷款额度及备案、风险控制、补偿及清算、管理费用监督与管理进行明确。第八章主是附则,主要对该《办法》的实施期限及解释权等事项进行明确。

五、贷款额度

  资金贷款单笔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单户不超过2000万元(名单内贷款企业在各承贷银行的贷款余额合计数),贷款期限不定,所有资金贷款只在本办法有效期提供备案及风险代偿。

合作银行向名单内企业发放贷款的额度超出上述范围的,其超出部分不属于本办法资金贷款。

六、资金贷款风险补偿程序

1.申请。确认借款人无法正常还款即列入不良贷款项目,由贷款银行履行诉讼责任,经法院立案后,申请启动风险资金补偿程序。合作银行向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并提出偿申请。

2.审核。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收到合作银行代偿申请及法院生效的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定、调解等其他生效的合法裁定后,对不良贷款项目进行调查核实,汇总相关资料,经市金融局审核后报联席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报请市政府批准;

3.代偿。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根据市政府批复,于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划拨到合作银行。代偿标准如下:

贷款项目包括以信用方式、担保方式、抵(质)押等方式申请的银行融资产品,鼓励合作银行加大信用贷款的投放力度,贷款项目中信用贷款超过贷款额度50%(含)方可进行备案和风险代偿。

  1)纯信用贷款按资金贷款本金余额的70%进行风险代偿,最高代偿额单笔700万元,单户1400万元;

  (2)信用+抵(质)押贷款按资金贷款本金余额的35%进行风险代偿,最高代偿额单笔350万元,单户700万元;

  (3)信用+担保贷款按资金贷款本金余额的30%进行风险代偿,最高代偿额单笔300万元,单户600万元;

4)信用+其他符合银行信贷要求的贷款按资金贷款本金余额的30%进行风险代偿,最高代偿额单笔300万元,单户600万元。

风险资金最大承担风险代偿为风险资金的当期余额。风险资金只代偿不良贷款本金余额,贷款利息(含逾期利息)、罚息等均不属于代偿的范围。

4.追偿。在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代偿后,由合作银行继续依法进行债权追索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或借款企业恢复还款能力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后,按各自承担的风险比例受偿,直到受偿完毕。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收到受偿资金后划入风险资金,滚动运行,如风险资金期限届满,按相关清算程序上缴财政。

5.确认。经上述程序追偿后,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可再执行财产或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后,仍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本金净损失,由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调查核实,经市金融局审核后报联席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报请市政府批准,最终确定补偿金额及损失,并进行核销。

七、名词解释

1.资金贷款:清远市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资金池的合作银行为“清远市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资金池企业名单”内企业提供的贷款。

2. 合作银行:经清远市金融工作局批准,与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开展业务合作的银行。

3.不良贷款:指借款人连续60天不能正常支付利息或贷款到期后30天内不能正常偿还本金的违约贷款。

4.不良贷款本金净损失:指合作银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在贷款本金、应付当期利息到期后,获得贷款的企业未能按合同约定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并最后产生不良贷款,合作银行依据相关合同完成所有法律规定的追偿手续后仍无法收回的逾期贷款本金。

5.受偿资金:在风险资金代偿后,由合作银行继续依法进行债权追索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或借款企业恢复还款能力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后,按各自承担的风险比例受偿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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