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 | 批前公示 | ||||||||||||||||||||
收案号: | 无; | ||||||||||||||||||||
建设单位: | 无 | ||||||||||||||||||||
建设位置: | 无 | ||||||||||||||||||||
项目名称: |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 | ||||||||||||||||||||
公示日期: | 2012-04-10 | ||||||||||||||||||||
文证类别及文证号 0: | 0 | ||||||||||||||||||||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
2010年7月市政府批复执行的《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九条至二十五条对清远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等距离有明确规定,但在规划建设过程中,发现现行的城市街景建设不理想。为了改善我市城市风貌,更好地引导城市街景建设,为市民营造舒适、丰富的开敞空间,市规划局对上述规定提出修改建议,并于 ………… 第十九条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 (一)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14 的规定。 表14 建筑退离城市道路红线距离
(二) 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原则上按表14 规定较宽道路数据控制(以交叉口道路规划红线圆曲线切点连线为基准线起算)。已批规划或特殊地块则尊重历史,按原规定控制。 (三) 城市主、次干道上附带商业用途裙楼的高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满足表14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裙房按表14所列值加 (四)广清大道与清远大道两侧建筑退缩距离原则上需满足本条第(一)、(二)、(三)项退让城市主干道的要求,已批规划或因道路建设时置换土地的地块仍按原规定的以道路控制线控制,无需增加退缩。 (五)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建 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 第二十条 建筑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高速公路 (一)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35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25米。 (二) 建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立交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30米。交叉口设有立交控制线的,建筑退让立交控制线:多层、低层建筑不少于6米,中高层建筑不少于9米,高层建筑主体不少于13米,并应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等相关要求。 (三) 距高速公路50米范围内,除停车场、加油站等服务设施外,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 第二十一条 建筑退让轨道交通控制线、铁路交通控制线城市轨道交通主要包括轻轨与地铁,根据轨道所处位置,有地下轨道、地面轨道和高架轨道三种形式。沿轨道、铁路两侧新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除地面轨道、铁路管理维护所必需的少量建(构)筑物外,在地面轨道、铁路的干线两侧的其他建(构)筑物,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小于30米(高速铁路、高架轨道交通两侧不小于35米),与支线、专用线最外侧钢轨距离不小于20米。地面轨道、铁路两侧修建围墙,其高度不得大于3米。 (二) 地面轨道、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如水塔、烟囱等)、可能危及运输安全的其他建(构)筑物、危险品仓库和厂房须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三) 在地下轨道周边新建、改建建筑物时,要充分考虑轨道交通运行和建筑工程的安全,根据轨道交通的相关规范,充分退后轨道交通控制线。 (四) 在铁路道口、桥梁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建筑退让河涌、河道 当建筑临河布置时,建筑红线退让河涌的距离应满足水利部门的规定,且其退让河道规划蓝线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5米;沿排洪渠两侧(有规划道路的除外)改建、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排洪渠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 第二十三条 围墙的设置要求 (一) 所有围墙在设置时,必须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5米,后退小区道路红线不小于 (二) 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宜修建围墙。居住区围墙高度不得大于 第二十四条 在表14规定的后退道路红线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也不允许设置建筑物突出物(包括台阶、平台、窗井等),雨篷、招牌、灯饰等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建筑按表14规定退缩道路红线的基本退缩范围的用地,应作为公共开敞空间,纳入城市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筑高度 (一) 建筑高度除必须满足消防、安全和通风、日照等要求外,还应根据建筑物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来控制建筑高度。 (二)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S)之和的1.5 倍,即:H<1.5(W+S)。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临接或跨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入道路红线宽度。 (四)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建筑物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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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12-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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