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1 |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体系; 2.民爆物品生产建设项目设计、建设、验收、安评等全系列资料; 3.涵盖安全生产负责人员、工作人员上岗资质等; 4.包含定置管理、危险源辨识标识、安全操作规范等; 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6.生产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情况; 7.应急准备与日常应急演练情况; 8.消防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三条;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十四条; 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十九条。 |
2 |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情况与合法合规性情况; 2.消防安全措施。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2014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第一款;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9号)第十九条。 |
3 | 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行政检查 | 1.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 2.项目建设、设计、验收与安全评价情况 3.人员安全资质:安全管理人员、上岗工作人员资质情况 4.现场安全管理、操作安全状态等 5.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6.应急救援预案备案与演练情况; 7.防雷措施; 8.消防措施。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2014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 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修订)第四条; 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
4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销售检查 | 1.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 2.建设项目安全资料:项目建设、设计、验收与安全评价情况 3.人员安全资质:安全管理人员、上岗工作人员资质情况 4.现场管理:现场安全管理、操作安全状态等 5.安全教育培训: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6.应急救援与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备案与演练情况; 7.防雷措施; 8.消防措施。 | 清远市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六十二条;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 |
5 | 对生产、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政检查 | 1.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情况; 2.设备上标注型号核准代码情况; 3.技术指标是否符合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 | 生产、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和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2.根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该事项已委托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实施。 |
6 | 对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是否按照频率许可证载明参数工作 | 无线电频率使用人 | 一般检查事项、重点监管事项 | 现场检查 | 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第五十六条 2.根据关于公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的令(第248号),该事项已委托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实施。 |
7 | 对无线电台识别码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是否按照要求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 | 无线电台识别码使用人 | 一般检查事项、重点监管事项 | 现场检查 | 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五十六条。 2.根据关于公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的令(第248号),该事项已委托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