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3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一、本部门随机抽查计划

序号

抽查计划名称

抽查任务名称

抽查

类型

抽查事项

抽查数量

抽查对象范围

抽取日期

责任科室

1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3年度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环节)企业双随机抽查计划

全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存储环节)企业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定向抽查

定向

1. 检查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2. 是否违反规程进行生产作业;

3. 生产、销售、购买的民爆物品是否在许可范围内;

4. 是否按规定的许可场所和许可能力储存民爆物品;

5. 是否向未经许可的单位销售民爆物品;民爆物品生产企业的产品包装是否符合规范;

6. 生产、销售企业是否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和记录,并且账物相符。

按100%的比例抽查,共6户。

全市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存储环节)企业。

2023年1月至11月

生产服务业科

2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3年度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情况双随机抽查计划

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情况定向抽查

定向

1.销售主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情况;

2.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取得型号核准情况。

不少于30户

本市范围内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市场主体

2023年6月至9月

无线电管理科、市无线电监测站

3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3年度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随机抽查计划

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定向抽查

定向

按照《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工信部无〔2022〕38号)第八条要求的内容检查。

不低于频率许可数量3%的比例确定抽查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0个频率。如频率许可数量不足20个,则100%检查。

取得无线电频率许可的单位(不含卫星地球站、450MHz列调系统使用单位)

全年

无线电管理科、市无线电监测站

4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3年在用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情况随机抽查计划

一类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情况定向抽查

定向

按照《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工信部无〔2022〕38号)第九条要求的内容检查。

不低于10%的比例确定抽查数量,不少于10个台(站)。

广播电台(100W以下)、微波站、雷达站

2023年4月至7月

无线电管理科、市无线电监测站

三类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情况定向抽查

定向

按照《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工信部无〔2022〕38号)第九条要求的内容检查。

不低于3%的比例确定抽查数量,不少于20个台(站)。

除广播电台、微波站、雷达站、公众移动通信基站以外的其他地面无线电业务台(站)(不含350M、800M集群通信系统电台)

2023年4月至7月

无线电管理科、市无线电监测站

5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3年监控化学品单位随机抽查计划

全市监控化学品单位定向抽查

定向

1. 核实该现场进行的生产活动的目的及性质与该企业或单位向各级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申报的生产活动内容是否一致;

2. 核实该现场对所涉及的监控化学品的生产数量以及加工、消耗第二类化学品的数量与该企业或单位向各级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申报的数量是否一致;

3. 核实销售监控化学品的账目及最终用户。

按100%的比例抽查,共2户。

本市范围内:1.生产、加工、消耗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单位;2.生产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单位;3.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的单位;4.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单位;5.涉嫌进行违反《条例》活动的场所。

2023年3月至11月

生产服务业科

二、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计划

序号

抽查计划名称

抽查任务名称

抽查类型

抽查事项

配合部门

抽查数量

抽查对象范围

抽取日期

责任科室

1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3年度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情况跨部门联合抽查计划

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情况跨部门联合抽查

定向

1.销售主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情况。

2.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取得型号核准情况。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不低于1%的比例确定抽查数量,不少于20户。

本市范围内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市场主体

2023年11月底前

无线电管理科、市无线电监测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