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清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清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4年7月6日
清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发〔2014〕6号)精神,设立清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划出的职责
1.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商贸流通管理、经济协作职责划给市商务局,保留指导协调工业领域的国内招商引资、合作交流的职责。
2.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节能减排综合协调职责划给市发展改革局。
3.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酒类流通管理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职责划给市农业局。
5.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调整的其他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取消需上报国家、省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审核。
2.取消办理原材料工业产业政策初审和出具相关意见。
3.取消办理消费品工业产品产业政策初审和出具相关意见。
4.取消办理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初审和出具相关意见。
5.取消办理装备工业产品产业政策初审和出具相关意见。
6.取消担保机构备案。
7.取消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8.取消煤炭经营资格证初审资格。
9.取消供电营业许可证初审。
10.取消原油销售仓储、成品油仓储批发经营资格初审。
11.取消热电联产机组认定初审资格。
12.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三)转移的职责
1.将协助软件企业认定具体工作交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
2.将协助省认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的具体工作交由相关行业协会承担。
3.将协助省认定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具体工作交由相关行业协会承担。
4.将协助省认定实施三级、四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具体工作交由相关行业协会承担。
5.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可交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的其他职责。
(四)承接下放的职责
1.承接上级下放的监控化学品用户审核与备案。
2.承接上级下放的市属单位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审批。
3.承接上级下放的建设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选 址确定。
4.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承接的其它事项。
(五)加强的职责
1.加强大数据研究、规划和应用,统筹协调推进电子政务建设。
2.加强企业情况综合、大型骨干企业培育职责。
3.加强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的融合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经济和信息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本市有关工业、信息化领域的规范性文件;组织推进全市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领域发展规划、计划及有关产业政策;按照相关产业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实施;指导工业企业加强质量管理,牵头实施名牌带动战略;指导工业、相关生产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领域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三)监测分析工业、信息化领域运行态势并做好相关信息发布,统筹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协调全市煤炭、电力、油品等供应,负责工业、信息化领域的应急物资管理有关工作。
(四)执行有关固定资产投资政策,编制工业、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专项资金年度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核、上报和办理需经国家、省和市审批、核准、备案的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投资项目,提出促进工业、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投资的措施和意见。
(五)指导工业、信息化领域的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设备招标工作,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
(六)负责全社会节能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节约、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促进清洁生产的规划及政策措施;牵头协调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推动循环经济系统工程建设;组织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七)执行产业转移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承担产业转移工业园区的综合协调和提质发展、扩能增效工作,研究协调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八)负责企业数据信息采集、统计、分析、报告等企业情况综合工作;牵头做好培育大型骨干企业工作;负责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和服务,综合协调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九)统筹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工作,协调指导经济社会领域的信息化应用;推进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普及应用,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统筹协调推进电子政务;协调推进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
(十)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大数据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大数据收集、管理和开发应用的标准规范;协调、组织实施国家和地方数据技术标准;协调经济社会数据资源的组织管理;指导推进社会经济各领域大数据开发应用;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十一)负责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协调和管理,协调通信管线、站点、公共通信网规划,推进服务信息网络的资源共享和互联互通。
(十二)协助推进省、市重点信息化工程,负责信息安全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协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十三)配置和管理无线电频谱资源,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负责无线电监测、检测、干扰查处及投诉处理工作,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十四)组织指导民用部门军品配套工作,协助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环节)安全。
(十五)指导协调工业领域的国内招商引资、合作交流。协调烟草工业生产和专营管理,负责市政府委托管理的信息动员工作。
(十六)承办市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党务、纪检监察、机要、档案、信息、宣传、督办、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机关财务、离退休人员服务以及工、青、妇等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工作;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起草重要文稿。
(二)运行监测科
监测、分析工业、信息化领域运行态势,编制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提出工业、信息化领域近期主要经济预测指标,以及相关产业经济运行调控方向;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工业经济的信息整理和分析工作;配合做好上级部门有关经济运行的问卷调查工作。
(三)工业科
组织实施原材料工业、装备工业、消费品工业领域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研究提出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政策建议,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承担稀土管理的统筹协调;承担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相关工作;承担工业领域淘汰落后产能、化解产能过剩相关工作;开展国防科技工业的综合协调和管理;承担黄金管理工作;执行产业转移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承担产业转移工业园区的综合协调和提质发展、扩能增效工作,研究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措施和建议;协调和指导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创建、调整及目标考核评价工作;指导协调工业领域的国内招商引资、合作交流。
(四)技术进步与质量科
组织编制实施工业、信息化领域企业重点技术改造投资计划,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重点技术改造投资计划;审核、上报和办理需经国家、省和市审批、核准、备案的相关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提出促进相关领域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的政策措施;指导相关领域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工作;参与工业、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核、上报工作;指导推动产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指导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和标准化工作;负责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有关工作。
(五)节能与电力能源科
拟定并实施近期电力生产和供应的调控、配置方案;协调处理电力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参与电价整顿、调整、改革等工作;组织拟定农村电气化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全市成品油和煤炭等重要物资的调控、供应和配置方案;依法审核油品经营资格;监督管理煤炭经营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节约、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促进清洁生产的规划及政策措施;组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改项目的节能评估;牵头协调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组织节能监察和考核;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工作;组织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和清洁生产工作;承办市节能降耗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六)生产服务业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领域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推进工业、信息化领域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有关生产性服务业模式创新;促进工业设计发展;推动工业、信息化领域电子商务应用与发展;促进供应链管理技术推广应用,协同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环节)实施监督管理;综合指导工业、信息化领域加强安全生产。
(七)信息化科
统筹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工作;研究编制信息化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工作;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普及应用;推进信息消费发展;协助推进省及市重点信息化工程;研究制定信息化应用促进政策;指导电子信息产品制造、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有关问题;组织协调有关重大工程项目所需配套装备、元器件、仪器和软件的国产化,促进电子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推动软件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软件服务外包;指导、协调信息安全技术开发;承担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八)无线电管理科(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行政审批科)
承担无线电频率指配和电台呼号的指配、市属单位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审批、建设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选址确定;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健全无线电管理数据库和档案资料;协调处理军地间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承担无线电监测、检测、干扰查处及投诉处理工作,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监督、检查和处理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和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设备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协调解决区域间频率使用问题;依法组织实施辖区内无线电管制;组织实施防范和打击使用无线电设备在各类考试中的作弊行为;协调通信管线、站点、公共通信网规划。牵头受理、协调、督办监控化学品用户审核与备案,市管权限的工业、商贸流通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招标核准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承担优化行政审批流程。
(九)民营经济科
贯彻实施国家及省有关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提出促进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分析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运行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服务;指导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和自主创新;指导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中小微企业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发展;推进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服务体
系建设;指导城镇集体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牵头做好培育大型骨干企业工作。
(十)大数据管理科
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大数据规划和政策措施,引导和推动大数据研究和应用工作;组织制定大数据收集、管理、开放、应用等标准规范;推动形成全社会大数据形成机制的建立和开发应用;承担企业情况综合工作,负责企业数据收集和存储;协调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协调重大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统筹协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承担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应急协调和数字认证相关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编制3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主任1名,总经济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0名、副科级领导职数7名。
后勤服务人员数4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