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使用419.150MHz频率的批复(清无办[2015]10号)

清远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文件

清无办〔2015〕10号

 

关于同意使用419.150MHz频率的批复

清远市湖滨步步高酒店有限公司:

你单位送来的《关于办理无线电台执照的换证申请》已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单位使用419.150MHZ频率。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频率:419.150MHz(频率间隔为12.5KHz)。

二、发射功率:≤5W。

三、频率使用范围:清远市湖滨步步高酒店有限公司内。

四、对讲机只能使用本机配备的小型鞭状天线,不得另外架设天线作远距离通信。

五、频率使用期限:2015年6月15日至2018年6月15日(期满后,如需继续使用,以核发的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限为准)。

六、你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无线对讲机型号、数量等参数及频率用途,如确实需要变更的,应重新申报批准。擅自变更频率用途或对频率资源进行转让和出租、利用无线设备为超载车辆“通风报信”的属违规行为,无线电管理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并收回频率。

特此批复。

清远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201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