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远市支持“扶优计划”试点企业做大做强奖励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清远市支持“扶优计划”试点企业做大做强奖励实施细则》的必要性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市领导在《东莞市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的经验做法》(省政府《内部情况通报》第23期)上批示精神,为加快壮大发展我市实体经济,大力支持我市先进制造业、高技术企业提质增优,规范扶优计划试点企业认定和奖励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2020年8月,市政府印发了《清远市先进制造业和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扶优计划》。为落实《清远市先进制造业和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扶优计划》相关奖励政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了《清远市支持“扶优计划”试点企业做大做强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解读

  《实施细则》共五章十一条,分为总则、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申报及审核兑现、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及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支持清远市“扶优计划”试点企业做大做强奖励的申报、兑现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二)奖励对象和标准

  1、奖励对象。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企业信用信息无不良记录,近两年未发生过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等重大违法行为;经市政府认定为清远市“扶优计划”试点企业。

  2、奖励标准。

  (1)企业当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或对我市地方经济贡献额前60强的,按照其当年对我市地方经济贡献额的1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幅度达到10%以上,对我市地方经济贡献额呈正增长的,按照其当年对我市地方经济贡献额的2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企业当年营业收入5(含5亿)-10亿元且同比增长幅度达到12%以上,对我市地方经济贡献额呈正增长的,按照其当年对我市地方经济贡献额的2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4)企业当年营业收入1(含1亿)-5亿元且同比增长幅度达到15%以上的企业,对我市地方经济贡献额呈正增长的,按照其当年对我市地方经济贡献额的2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申报及审核兑现

  1、申报。每年进行1次,具体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当地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

  2、审定。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再根据资金管理的有关程序确定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拟定奖励资金安排计划报请市政府审定。

  3、政策兑现。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项目奖励资金安排计划,市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有关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市级资金下达文件起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企业。

  (四)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实施细则》明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作职责,加强对奖补资金使用的管理。

  (五)附则

  1、以上奖励政策不能同时享受,按就高原则予以一次性奖励。项目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项目单位申请享受多个奖励政策是以对本市经济贡献额作为奖励依据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予以奖励。

  2、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关于印发《清远市支持“扶优计划”试点企业做大做强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