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扶优计划”试点企业发展服务型制造和工业设计奖励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制定《清远市“扶优计划”试点企业发展服务型制造和工业设计励实施细则》的必要性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工业设计载体建设,提升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化工业设计对企业的支撑优化工业设计发展环境。2020年8月,市政府印发了《清远市先进制造业和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扶优计划》。为落实《清远市先进制造业和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扶优计划》相关奖励政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草拟了《清远市“扶优计划”试点企业发展服务型制造和工业设计奖励实施细则》。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解读

  《实施细则》(送审稿)共五章十一条,分为总则、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申报及审核兑现、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及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支持清远市“扶优计划”试点企业发展服务型制造和工业设计奖励的申报、兑现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二)奖励对象和标准

  1、奖励对象;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企业信用信息无不良记录,近两年未发生过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等重大违法行为。

  (2)经市政府认定的清远市“扶优计划”试点企业。

  (3)自《清远市先进制造业和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扶优计划》实施日起获得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或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

  2、奖励标准。

  (1)对认定为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每家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每家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项目,每家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各试点企业在获得奖励后,再获得更高级认定,可给予差额奖励,同一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

  (三)申报及审核兑现

1、申报:

  每年进行1次,具体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当地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当编写封面、目录及页码(模板参考附件2),按要求排序统一装订成册(A4纸双面胶装印制、一式六份),并在材料封面、相关表格及所有复印件加盖公章,材料侧面加盖骑缝章,另附一张电子光盘。申报企业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申报材料包括:

  (1)《清远市“扶优计划”试点企业支持服务型制造(或工业设计)奖励申请表》(附件1);

  (2)获得清远市“扶优计划”试点企业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3)获得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或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

  (7)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及环保违法事故,没有违法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调查的证明材料或企业对上述情况的承诺书;

  (8)奖励资金使用方案,确保资金使用在相关项目上。

  以上资料加盖公章。

  2.审核兑现

  (1)初审。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连同企业申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一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并对相关材料存档备查。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主管部门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和上报结果负责。

  (2)审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初审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评审,再经局专项资金审核委员会审核、局党组会审议、局网站公示以及征求财政部门意见等程序后,拟定资金安排计划报请市政府审定。

  (3)政策兑现。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项目奖励资金安排计划,市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有关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市级资金下达文件起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企业。

  (四)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1.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奖励资金预算申报,开展奖励资金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奖励资金绩效自评等工作;负责组织项目资金申报、评审、公示以及项目计划下达、信息公开等工作。

  2.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绩效自评等工作,配合做好审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告资金拨付进度、使用情况等。

  3.企业应当如实申报,并自觉接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经查实后,取消申请资格,对已拨付的财政奖励资金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设立财政资金专账,不得将财政资金用于国家、省和市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明文规定的不得支出范围及投资、理财或其他套利活动。

  (五)文件有效期限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关于印发《清远市“扶优计划”试点企业发展服务型制造和工业设计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