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

  《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第七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调整情况以及上级机关要求,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工作遵循日常清理与定期清理相结合、专项清理与全面清理相结合的原则。”

  《关于印发〈清远市扶持工业企业稳增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清经信〔2015〕266号)属于《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扶持工业企业稳增长政策措施的通知》(清府办〔2015〕48号)文件的配套政策,清府办〔2015〕48号文件已于2017年12月31日到期失效,社会实际经济情况和形势有了新的变化,《关于印发〈清远市扶持工业企业稳增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清经信〔2015〕266号)已不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

  《关于印发清远市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清经信〔2012〕505号)所依据的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现已发生了改变或已失效,文件所涉及的政府部门机构职能也已进行了调整,文件已不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

  二、依据

  《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

  三、主要内容

  废止《关于印发〈清远市扶持工业企业稳增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清经信〔2015〕266号)、《关于印发清远市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清经信〔2012〕505号)两份文件。


  附件: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