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有关学校:

    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教基函〔20114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748)等法律、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

    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共清远市第七次党代会精神,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提高清远市新型城镇化水平,推动清远市城乡一体化发展的现实需要,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促进教育公平的具体体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完善措施,认真扎实地做好此项工作。

    二、用心做好招生入学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领导,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特别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随迁子女入读义务教育学校的政策,并提前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当年的招生入学政策和咨询电话,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切实保障随迁子女权益。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切实简化优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适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需要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流入地当年的招生入学方案要求,持有效证明材料,向流入县(市、区)教育局指定的学校提出入学申请。流入县(市、区)教育局根据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后,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以公办学校为主,统筹安排。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后,学校要及时办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学籍,流出地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籍随人走”的原则做好转接工作。

    三、积极探索积分入读义务教育学校办法

    各地应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制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凭积分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办法,安排在本地有稳定住所、有合法稳定职业和稳定收入来源的外来务工人员,其年满615周岁、有正常学习能力的进城务工随迁子女,通过积分方式申请入读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服务所在行政(功能区)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统筹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读书问题,保障随迁子女受教育的权利。

    四、切实保障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

    各接收学校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城市学生统一管理、统一编班、统一安排活动,并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实际情况,完善教育管理办法,做好教育教学工作。在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依法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要健全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情况台账,加强管理和跟踪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的就读情况,加强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家庭的联系,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帮助他们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真正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进得来、学得好。

    

   

   

                                  清远市教育局

                                   201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