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经过多年努力,广东省已建立覆盖学前教育至高等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资助范围不断扩大,资助领域不断延伸,保障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安心上学,促进和维护了教育公平。中高考即将来临,为方便家庭经济困难的家庭了解资助政策,现将省、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介绍如下:
一、学前教育阶段
资助对象:我省3-6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
资助标准:每人每学年不低于300元。
二、义务教育阶段
(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简称“一补”):
资助对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一般困难学生每生每学年200元;特殊困难学生小学每生每学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750元。
备注:在省下达的补助资金范围内,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特殊困难学生的受益面和补助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受益面不得低于20%、补助标准,每生每学年可在300元至400元的区间范围内确定。
(二)义务教育阶段少数民族地区寄宿制民族班学生生活费补助。
资助对象:义务教育阶段少数民族地区寄宿制民族班学生。
资助标准:小学生每学年每生800元,初中生每学年每生1000元。
备注: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民族班生活费补助的学生,不再享受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
资助对象: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和连南瑶族自治县县城以外的农村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
补助标准:每人每天补助4元,每学年按200天计算。
(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住宿生伙食补助计划(清远市)
我市作为粤北山区,农村学校布局较分散,农村中小学住宿生较多。为改善全市农村学生营养状况,减轻农村困难家庭的经济负担,从2013年开始,我市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住宿生伙食补助计划,对全市6个县(市、区)小学住宿生和初中住宿困难学生实行伙食补助。该项目是我市2013年“十件民生实事”之一,也是《清远市推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实施方案》的一项内容。
资助对象: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乡镇及农村的公办小学住宿生及初中住宿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控制在住宿生的20%以内)确定给予伙食补助。(不含已由省政府实行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试点的连山、连南两个少数民族县)
补助标准:每人每天补助3元,每学年按200天计算。
备注:补助对象的确定以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籍为依据,不与学生户籍挂钩,不包含在学校搭食不住宿的学生。
三、高中教育阶段
(一)普通高中学校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全日制普通高中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和残疾学生。
资助标准:每生每学年2000元。
(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的残疾学生、涉农专业一、二年级在校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一、二年级在校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非涉农专业一、二年级在校学生(不含残疾学生)的10%确定。
资助标准:每生每学年2000元。
(三)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
资助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含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残疾学生,城市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中职学校城市户籍人数的5%比例确定;普通高中免学费的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残疾学生。
免学费标准:按省人民政府或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在2012年6月30日前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的部分,学校可继续向学生收取。
四、高等教育阶段
(一)国家奖学金
奖励对象: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
奖励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
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奖励对象: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
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
资助标准:每生每学年3000元。
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国家助学贷款
贷款对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
贷款金额:原则上每生每学年最高申请金额不超过6000元。
贷款利息: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贷款学生毕业后第三年开始偿还第一笔贷款。
备注:目前我省开展的是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启动工作正在筹划中。
(五)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1.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补助对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
补助内容: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对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补助标准: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2.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政策。
补助对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生,及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
补助内容: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对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代偿,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实行学费资助。
补助标准:每生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1)应征入伍附义务兵役的在校生: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2)高校在校学生退役复学后:每学年学费标准高于6000元的,按照6000 元的金额进行资助;学费标准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学费收费金额进行资助。
3.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中央)
补助对象: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补助标准:每人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资助周期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4.退役士兵就读高职院校资助政策(广东省)
资助对象:复学或通过技能考试考入我省高等职业院校的、生源地为广东欠发达地区的退役士兵。
资助标准:每人每学年7000元。其中:4000元用于退役士兵培训资金包括支付退役士兵在校就读期间的全部学杂费、住宿费、实习实验费、技能鉴定费;3000元用于对农村户籍的退役士兵在校期间伙食补助。
(六)勤工助学
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最低小时工资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
(七)“绿色通道”
全日制普通高校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确实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八)学费减免
对全日制普通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
(九)广东省贫困家庭大学新生资助
资助对象:我省当年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考入省内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的资助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考入省外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的资助工作由生源地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
(十)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
资助对象:户籍在我省3个民族自治县、7个民族乡以及分布在省内36个县(市、区)的390个少数民族聚居村(包括自然村),且小学和初中均在少数民族聚居区中小学就读的新考上全日制本专科院校(含省外学校)的少数民族大学生。
资助标准:每生每学年资助10000元,资助时间为本专科就读期间。
备注:少数民族大学生接受本项省财政资助后,原则上不重复享受省财政设立的同类专项资助。
五、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奖励对象:普通高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奖励标准: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2万元。
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普通高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