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府教督〔2014〕7号
关于规范中小学校责任督学
挂牌督导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
为落实责任督学依法、科学地对学校实施常态化、公开化的监督和指导,规范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根据广东省教育厅《转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规程〉和〈中小学校责任督学工作守则〉的通知》(粤教督函〔2014〕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级督学责任区的主要职能是对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和直属学校进行随机督导检查。县级督学责任区的主要职能是对本区域内九年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进行随机督导检查。市、县两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明确责任督学挂牌督导的学校。全市普通高中学校和市直属学校的具体安排详见附件1。
二、中小学校责任区督学正副组长、责任督学的工作规程、工作守则和工作要求,请按照《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规程》、《中小学校责任督学工作守则》,结合清远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督学责任区制度实施方法(试行)〉的通知》(清府教督〔2014〕3号)一并贯彻执行。清远市责任区督学分工表详见附件2。
三、县(市、区)要根据督学责任区和中小学、幼儿园的数量配备责任督学。每个责任区一般配4名责任督学,负责20所左右的学校,1名督学负责5所左右的学校。具体安排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确定。
四、各县(市、区)教育督导部门要将责任区督学公示牌在学校显著位置予以公布,并在4月底前将挂牌督导制度覆盖区域内所有中小学和幼儿园。
各地在建立督学责任区、实行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反映。
附件:1.清远市普通高中学校和市直属学校责任督学安排表
2.清远市责任区督学分工表
清远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