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市教督〔2014〕5号
关于对清城区实验幼儿园等5所幼儿园
进行市一级复评督导评估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等级幼儿园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于
一、评估依据
1.2008年6月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印发的《广东省幼儿园督导评估方案》。
2.《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幼儿园工作规程》、《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
3.初评的评估意见。
二、评估程序
1.召开自评报告会;2.察看园容园貌、设施设备;3.查阅有关档案资料;4.召开教师代表和家长代表座谈会;5.观摩幼儿活动;6.信息汇总;7.小组集中召开评估反馈会。
三、评估组织
评估工作由清远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评估组名单另外通知。
四、请清城区教育局安排车辆于
清远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