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府教督〔2014〕3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督学责任区制度实施方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清远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清远市督学责任区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清远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清远市督学责任区制度实施方案
(试 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教育督导制度,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4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和实施督导责任区制度的意见》(粤教督〔2013〕6号)的要求,制定清远市教育督学责任区制度实施方案。
一、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的目的与意义
督学责任区制度是一项常态化、全覆盖的经常性督导制度,是对综合督导、专项督导的重要补充。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通过开展经常性的随机督导检查,有利于推进教育督导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建设,及时、准确地掌握学校的工作状况,发现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学校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办学行为,推进中小学素质教育的深入开展。
二、督学责任区制度的工作原则
1.依法督导原则。责任区督学要以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为依据,依照法定权限行使督导职责。
2.分级负责原则。市负责统筹全市督学责任区制度的实施,安排市督学及其负责的责任区;各县(市、区)负责安排本县(市、区)督学的责任区,加强指导、监督并及时向市反馈情况。
3.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责任区督学要深入学校、深入课堂,全面了解学校情况,对学校工作作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评价。
4.督查与指导并重原则。责任区督学依法对学校工作进行督查的同时,更要注重对学校工作的指导。要树立为教育发展服务、为基层服务的意识,实现督导工作重心下移。
三、督学责任区的划分和责任区督学的组成
1.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责任区的划分。每个县(市、区)分别为一个督学责任区,由各县(市、区)教育督导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和学前教育机构的督导。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派出督导组(配备1名组长和若干名督学),对所负责片区的学校进行抽查。各县(市、区)教育督导部门根据区域和学校分布特点,再划分为若干督学责任区,每个督学责任区所负责的学校(幼儿园)不超过20所。由各县(市、区)教育督导部门配备1名组长和若干名督学。
2.高中阶段教育督学责任区的划分。分别设中心区域督学责任区、英佛督学责任区和连阳督学责任区。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每个督学责任区配备1名组长和若干名督学。
3.责任区督学的组成。责任区督学由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组成,包括省政府在我市聘任的省督学,市政府聘任的市督学,县(市、区)政府聘任的县(市、区)督学。
四、责任区督学的工作职责
责任区督学按照“依法监督、正确指导、及时反馈、深入调研、合理建议”的工作方针,在教育督导部门的指导下,开展随机督导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
1.对督学责任区范围内学校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随机监督和指导。
2.对学校、幼儿园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保教)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培训、待遇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学校收费情况,校(园)舍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套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学校经费、扶贫助学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及实施督导检查。
3.对危及学校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和干扰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制止,或通过与相关部门沟通进行有效制止,并将结果上报到教育行政部门。
4.通过明查暗访、推门听课、列席会议、座(访)谈问卷、查阅资料、校园巡视等方式,参与学校各项工作,指导监督学校有效达成阶段性工作目标,发现和推广学校工作中的成功经验,为学校引进先进的教育和管理理念,提高学校办学水平。
5.对学校教育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及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就重要问题向学校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向责任区主管教育督导机构如实反映情况。
6.在学校各级各类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中,责任区督学拥有建议权和优先推荐权。
7.责任区督学按照责任区工作要求,合理安排督导时间,制定具体的学期、学年督导工作计划,并向主管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每学期末督导工作报告。
五、责任区督学的工作方式和要求
1.责任区督学受同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委托,对责任区学校采用明查暗访、推门听课、列席会议、座谈走访、查阅资料、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等方式开展工作。责任区督学开展工作时须持督学证,并且至少有两名督学同时参加。
2.责任区督学要结合责任区内学校的数量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重点工作,合理安排对学校的督导周期,并按照《清远市督学责任区学期督导工作计划表(试行)》(附件4)的要求制定学期督导工作计划,报同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3.责任区的督学每人每学期至少到责任区督导2次,一学年内至少应到责任区内的所有学校、幼儿园督导1次。市、县(市、区)责任区督学每次督导工作时间不少于半个工作日。责任区督学的督导活动不得影响被督导单位和中小学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4.每次督导必须督查规范办学行为和安全工作,并与教育行政部门中心工作相结合,深入教学一线听课评课,督导结束时要向被督导学校负责人及时反馈情况,认真填写《清远市责任区督学工作纪实表(试行)》(附件5),每月汇总后交同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备案。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的学校要及时下达《清远市教育督导整改通知》(附件6),并督促其限期整改,落实到位,教育督导意见书复印件要适时送交同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备案。对在学校中发现的典型经验要填写《清远市学校先进典型和经验推荐表(试行)》(附件7),并在5日内送交同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5.建立责任区督学公示制度。全市高中阶段及以下学校要把市、县两级责任区督学的姓名及联系电话等情况,在每年新学年开学时在学校校务公示栏中予以公布,畅通监督投诉渠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六、学校的工作职责
1.主动配合责任区督学工作,如实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
2.自觉接受责任区督学的工作指导,认真研究落实责任区督学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进行整改。
3.为督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七、督学责任区制度的保障
1.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筹协调,从督导责任区工作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为督学在责任区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经费保障。
2.建立责任区督学奖惩机制。重点考核责任区督学在责任区学校督导的工作量和成效,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责任区督学定期进行表扬奖励;对不能认真履职或违反有关规定的责任区督学,取消其督学资格。
3.建立市级责任区督学约谈制度。对存在问题较多或相关问题解决不得力的学校,市级责任区督学可以按规定程序约谈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或直接约谈学校负责人。
4.建立责任区督学督导工作备案制度。各督学责任区要及时将督导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材料、视听资料等过程性资料交同级教育督导机构存档备案,并作为对责任区和督学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5.建立责任区督导结果运用机制。把督导过程评价作为对学校年度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把县(市、区)督学责任区建设和责任区工作考核评价作为对县(市、区)教育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授予责任区督学对学校工作进行表彰奖励、干部任用、教职工职称评聘及工作续聘等方面的建议权和否决权。
6.建立责任区工作例会制度。要定期组织召开督学责任区工作例会,总结交流工作,安排下一阶段工作。
7.建立责任区工作报告和信息交流制度。各督学责任区要定期向同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报告工作。要通过定期编发责任区工作简报、在清远教育信息网等新闻媒体发布信息等方式及时通报督导结果。
8.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严格的问责制度,对督学在随访督查中发现并提出的学校违规办学问题,应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对主管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取消学校已获得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和规范化学校等荣誉称号。民办学校违规的,其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与年检结果挂钩;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学校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9.责任区督学所在单位必须根据督导工作计划,适当调整督学的工作量和工作时间,配合和支持督学开展工作。
附件:1.清远市督学责任区督学工作守则
2.清远市督学责任区督学工作规程
3.督学责任区正、副组长和市督学工作要点
4.清远市督学责任区学期督导工作计划表
5.清远市责任区督学工作纪实表
6.清远市教育督导整改通知
7.清远市学校先进典型和经验推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