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市教〔2016〕103号
清远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清远市教育局重大行政
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
现将《清远市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清远市教育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清远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6年9月9日印发的 |
清远市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市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细则。上级机关对重大行政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教育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二)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及其他教育改革发展重大政策调整;
(三)招生考试、教育收费政策的重大调整;
(四)中小学布局调整与撤并;
(五)年度财务预算和重大财务资金安排;
(六)教育重大工程的实施;
(七)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八)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遵循合法、科学、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决策建议与立项;
(二)调研起草决策方案;
(三)专家论证;
(四)风险评估;
(五)征求意见;
(六)合法性审查;
(七)集体讨论决定;
(八)公开发布或提请市政府审议。
第六条 局长提出的决策事项,直接对决策进行立项。下列单位或人员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局长确定后,进行决策立项:
1.由局分管领导提出的;
2.由局相关科室提出的;
3.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经相关科室审核后,由局分管领导提出。
决策建议进入决策程序后,由局长确定决策主办科室。
重大事项决策建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拟解决的问题、建议的理由、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可行性分析、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决策主办科室应当对拟决策事项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等,根据调研情况,结合实际拟定决策方案,并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充分协商,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草案),并分析各备选方案的利弊。
第八条 对属于本细则第三条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办科室应征询清远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委员会意见,由其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并出具专家咨询论证报告。
主办科室应当开展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专家咨询论证报告及风险评估报告形成后,由主办科室报分管局长审核后,提交局班子会议讨论。
第九条 主办科室还应当就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市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的意见,并根据专家咨询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以及市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的意见,将决策方案(草案)修改形成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
第十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主办科室应通过政府网站、本市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布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通过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
公布的事项包括:
1.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
2.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3.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决策主办科室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10日。
主办科室应当将公众对决策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对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市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听证的行政决策事项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决策事项,应主动举行听证。听证会由决策主办科室牵头组织进行。
主办科室应当在听证会举行30日前在清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清远市教育局网站上发布听证公告,并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或者网络等方式对听证事项进行广泛宣传,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听证公告应当包括听证事项的目的、内容、依据、听证时间、地点以及听证参加人产生方式等内容。
听证会应邀请专家、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市民代表参加。参加听证的成员应当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和社会服务的精神。主办科室应当在听证会举行20日前确定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并通过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本机关门户网站公布。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应当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听证参加人及以上人员身份情况等内容。
听证会通知书和听证事项内容、依据、理由以及有关背景材料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内容详实准确、表述通俗易懂。听证参加人对材料提出不同意见的,主办科室应当做好材料补充或者解释工作。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应当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旁听,不得拒绝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举行:
(一)工作人员核实听证陈述人和听证参加人到场情况。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事由以及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和听证参加人名单。
(三)主办科室工作人员作为听证陈述人陈述听证事项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
(四)听证参加人对听证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五)主办科室工作人员对听证参加人的质询、意见以及建议予以回应。
(六)主办科室工作人员和听证参加人就听证事项的主要事实和观点进行辩论。
(七)主办科室工作人员作最后陈述。
(八)听证参加人员形成最终意见。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听证会由局领导主持或局办公室负责人主持,承办科室负责听证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听证结束后10日内,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和听证情况,写出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供。
第十二条 以座谈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主办科室应当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代表参加。决策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应当至少提前5日送达与会代表。
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作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 完成公众参与工作后,主办科室应结合公众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方案及起草说明,交市教育局法制机构审核。
市教育局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事项是否属于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
(二)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三)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问题。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经过市教育局法制机构审核后,交由局班子会议或局行政办公会集体讨论、审议,并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再次审议或搁置的决定。做出重大行政决策时,应当将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征求意见、局法制机构审核的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对决策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局班子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1天通知与会人员。局行政办公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3天通知与会人员,同时送达会议有关材料。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决策方案经充分讨论后,可进行表决。根据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表决方式。会议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发后印发领导集体成员和各科室。
对需应急处置的重大行政决策,经局长批准,可直接进入合法性审查和局班子会议、局行政办公会讨论决定程序。
局长办公会议、局行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其中局班子会议集体决策重大事项时,分管该项工作的分管领导必须到会,如分管领导因故无法到会,除特别紧急事项须立即进行决策外,该事项应留待下次会议决定。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市教育局通过工作网站、办公场所或新闻媒体及时公布。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六条 如重大行政决策需经市人民政府审议的,主办科室应综合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征求意见、局法制机构审核及班子讨论意见,形成决策草案及其草案说明,提请市政府审议。
主办科室应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
(一)提请市政府审议的请示;
(二)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三)草案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
(四)其他有关材料,如征求意见汇总材料、风险评估报告、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听证报告等。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一年内,主办科室应当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等方式对决策实施效果开展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提交局领导。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的目的是否符合;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分析;
(三)实施对象的接受程度;
(四)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长远影响、主要经验和存在问题;
(五)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行政决策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后,市教育局可以决定原重大行政决策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后执行:
(一)实施单位建议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方案的;
(二)评估报告建议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方案的;
(三)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情势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重大行政决策目标不能实现的;
(五)其他影响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决策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决策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决策的;
(三)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
(四)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策的;
(五)隐瞒有关重大决策的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上述行为,情节轻微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在局行政办公会议上进行检查,接受批评;情节较重并造成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按规定报上级机关处理;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清远市教育局。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