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清远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现实需求的不断增加,我市涌现出大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这些机构为学生提供餐饮、午休、接送、看管等服务,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居民托管的需求。但目前正在开展托管服务的相当部分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没有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属无证照经营。配套设施、场地、消防、食品安全等均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存在安全隐患。原《清远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试行办法》(清府办〔2014〕39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已于2017 年7月实施期满,需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将该类托管机构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综合监管体系。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同时解决我市《试行办法》试行3年多以来存在的问题,市教育局牵头对《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广泛征求县(市、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社会公众、托管机构开办者代表等意见后,形成了《清远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公民个人及其他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资产在学校以外举办的,受中小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为中小学生提供午餐、午休、晚餐和看管等服务的机构。

  三、主要内容

  (一)建立托管机构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强化相关职能部门责任。托管机构实行“教育部门牵头、属地管理、相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教育、市场监督管理、民政、食品药品监督、卫生、公安、消防、住建、发改、税务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二)对托管机构的开办要求进行了具体细化。本次修订,对托管机构的开办要求作了修改补充,细化了选址、安防、消防、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控等技术标准或要求,使审批登记和日常监管有了更明确的依据,更容易操作。特别是明确了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所在房屋建筑性质应为非住宅的民用建筑。在住宅性质的建筑内开办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要求,使相当数量的托管机构解决了“办证难”的问题。 

  (三)修订了托管机构分类和审批登记程序。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申办营利性市场主体的,由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依职权进行登记管理;申办非营利性服务机构的,由县级民政部门依职权进行登记管理。

  (四)明确了行业服务要求。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与服务、责任与义务、管理者与工作人员、安全事件处置等内容提出了比较具体的要求,有利于提高托管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五)修订了监督管理的部分内容。本次修订,明确提出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应当将已取得合法登记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名单及其基本信息及时通报到教育部门,由教育部门向有关学校通报,有关学校应将相关信息向家长及学生进行公示。对无证照违规经营的校外托管机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清远市教育局

2019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