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住宿生伙食补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2013年春季学期,清远市启动了清远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住宿生伙食补助计划,并颁布了《关于印发<清远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住宿生伙食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市教〔2013〕52号 ),用于对该项目工作的管理,由于暂行办法2年后即行作废,2021年1月26日得到局领导的批准起草新的实施办法,用于指导开展清远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住宿生伙食补助工作。

  二、适用范围

  除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和连南瑶族自治县外的其他6个县(市 、区)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乡镇(不含县城所在地的乡镇)、农村的公办小学。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时间。根据市政府的要求,从2021年春季学期起,提升清远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住宿生伙食补助计划标准至省定标准。

  (二)实施范围。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乡镇(不含县城所在地的乡镇)、农村的公办小学住宿生及初中住宿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中享受人数控制在住宿生的20%以内)确定给予伙食补助。补助对象的确定以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籍为依据,不与学生户籍挂钩,但不包含在学校搭食不住宿的学生。

  (三)补助标准。从2021年春季学期起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天5元,按每学年200天计算,即每生每学年1000元。   

  (四)分担比例。原标准3元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各分担50%;提标后新增的2元所需资金,市级分担资金按照差异化进行补助,县(市、区)级分担资金列入同级预算安排。



  清远市教育局                

  202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