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清远市2015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招考委、教育局,市直有关学校:
为做好2015年清远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以下简称“中考”)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以下简称“中招”)工作,确保招生考试的公平、公正、公开,现将《清远市2015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施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指导服务
(一)各县(市、区)教育局和招考办要采取各种形式,做好招生考试的政策宣传工作,特别是对今年我市实行中考改革的相关内容进行宣传解读,对社会和家长普遍关心的问题要认真解释,以取得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
(二)市招考办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服务,通过新闻媒体、信息网等途径发布有关招生、考试的信息,向学生提供报名、考试、录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做好全市招生考试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
(三)各地要认真做好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制订好应对突发情况的预案,及时做好招生考试过程中来信来访的解释答复工作,避免意外事件发生。
二、严明考试纪律,加强录取管理
(一)加强对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指导和管理。各地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初中课程计划,不得提前结束课程,并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二)规范考场管理,狠抓考风考纪。要进一步加大对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管理力度,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巡考制度,健全考风考纪的督察机制,落实对考试的监督检查和评估。进一步规范考场的考务工作,建立培训、考核和奖惩制度,增强考场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感。各县(市、区)教育局和招考办要设立招考工作投诉电话,做好群众信访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学校要加强对考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提高考生遵守考试纪律的自觉性,为考生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三)加强对招生录取工作的规范管理。要成立“录取管理工作小组”,并在市中招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市教育局制订的招生考试政策,认真做好录取场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确保招生录取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高效进行。
(四)加强审核和公示工作。各县(市、区)教育局要严格做好对各类特殊情况学生(如指标生、借考生、特长生、照顾录取生等)的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情况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公示,做到制度公开、办事公开,确保招生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
(五)加强招考工作队伍的廉政建设。各县(市、区)教育局及招考办、学校的招生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严格执行招生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搞不正之风。如发现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
(六)继续加强对招生收费的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收费规定,不得擅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三、树立全局观念,强化统筹管理
(一)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辖区内高中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并必须在全市统一的录取时间和录取平台上完成新生的投档和录取等各项手续。因特殊情况,本地区普通高中学校需采取如“电脑派位”等不同的投档方式进行录取的,必须将本地区所属普通高中学校的投档及录取原则提前向社会公示,于考试前报市招考办备案并完善相关的录取功能。
(二)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民办学校在开展招生宣传时,要严格执行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粤教策〔2005〕20号)要求,按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进行招生,不得随意扩大招生范围和招生规模。民办普通高中的招生计划报主管的县(市、区)教育局审核后,报市教育局核定。如因特殊情况需改变招生计划的,必须及时上报主管教育局核准。市和县(市、区)教育局均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对违反规定的民办学校进行查处,并向社会公布。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原则上只能招收参加当年学业考试、并经市招考办统一录取的学生。对违反规定的学校,市教育局将给予通报批评;对未经市招考办统一录取、学校自行招收的学生,市教育局将不予办理学籍和发放毕业证书,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违规学校自行承担。
附件:清远市2015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施办法
清远市招生考试委员会 清远市教育局
2015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