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自由裁量标准 |
1 | 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5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2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有左列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 | 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撤销 |
有左列违法行为,情节较重,有违法所得 | 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撤销,没收违法所得 | |||
2 | 学校和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0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2条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办法证书的资格 | 违法颁发证书3人或3证书以内的,情节较轻,无违法所得 |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没收 |
违法颁发证书,3-10人以下、证书3-10本以下,有违法所得1000元以内 |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收回,并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颁发证书在10人或10本以上,或者有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 |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没收,并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 |||
3 | 1、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56条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有左列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 | 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
有左列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 | 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 | |||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56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有左列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 |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 |
有左列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 | 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
4 | 1、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 2、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 3、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0条 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27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 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幼儿园,造成较大影响 | 由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停止办园的处罚 |
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或者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的幼儿园,有不良效果 |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逾期整顿不到位的,予以停止招生 | |||
环境恶劣、园舍残旧、设备差、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幼儿园 |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予以停止招生或予以停止办园 | |||
5 | 1、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2、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3、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4、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 5、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 6、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0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一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28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幼儿园直接责任人;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单位和个人。有左列行为之一,未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 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处罚,并处100至300元罚款。 |
对克扣、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有左列二种情形,造成一定的影响及后果的。 | 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并处300至600元的罚款 | |||
对连续两年具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行为;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纠正的单位和个人。有左列三种以上情形,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 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并处6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 |||
6 | 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 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能及时改正,无违法所得,未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 |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
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在规定期限内(15日)不改正,或者有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造成较大影响,尚未构成犯罪的 |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或吊销办学许可证 | |||
7 |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6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经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无违法所得。较重情形:校园脏乱差、教育教学混乱 |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
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有违法所得。混乱较重情形:校园残旧、教师无心教学,学生无心上学,社会闲杂人员随便进出校园 |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 | |||
8 | 民办学校违法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 违法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经教育能及时改正,无违法所得 |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
违法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在规定期限内(15日)不改正,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造成一定的影响,有较大不良后果 |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造成 恶劣影响和后果。 |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 | |||
9 | 社会组织与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附和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要的 | 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15日)改正并停止招生,责成举办者提出办学许可申请 |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具备基本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要的 | 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停止招生;在规定的筹设期内达到设置标准的,责成举办者在完善审批手续前,提出办学筹设许可申请 | |||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在责令改正期限内仍达不到基本办学条件 | 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0 | 民办学校未依照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0条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民办学校没有想审批机关备案或备案材料不真实,无不良效果或影响,无违法所得 |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
民办学校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出资人取得回报的比例不附和规定,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较少10000元以下 |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15日)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
民办学校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虚假,造成较大影响,有违法所得1万无以上10万元以下 |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 | |||
民办学校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蓄意造假,有重大不良效果,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 |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 |
备注:本标准中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